聯合國安理會第2579號決議

2578(2021) 聯合國安理會第2579(2021)號決議
S/RES/2579(2021)
2021年6月3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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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79 (2021)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3 June 2021

第2579(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6月3日第878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往關於蘇丹局勢的所有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堅定致力於蘇丹的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

歡迎迄今為執行《憲法文件》採取的步驟,包括推行重要的經濟和法律改革,促請蘇丹政府加快執行《憲法文件》的關鍵條款,諸如設立獨立委員會和迅速組建過渡期立法委員會,進一步促請所有利益攸關方繼續致力於過渡,使蘇丹人民對和平、穩定、民主和繁榮的未來的期盼得以實現,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在此方面支持蘇丹,

歡迎蘇丹政府採取步驟實施必要的宏觀經濟改革,鼓勵國際社會努力促進蘇丹的政治和經濟發展,特別是繼續以協調一致和公平方式努力向蘇丹提供債務減免,在此方面歡迎2021年5月17日在巴黎舉行的支持蘇丹過渡國際會議,

歡迎2020年10月3日簽署《朱巴和平協議》,讚賞地注意到南蘇丹政府在促進談判方面發揮的作用,歡迎迄今為執行該協議採取的步驟,特別是組建新的文官領導的過渡政府和擴大主權委員會,敦促《朱巴和平協議》簽署方在聯合國蘇丹過渡時期綜合援助團(聯蘇綜合援助團)的支持下,確保迅速、充分和包容地執行該協議,特別是關於安全安排和旨在解決達爾富爾及「兩個地區」衝突根源的規定,敦促據聯合國利比亞問題專家小組和蘇丹問題專家小組所記錄在鄰國有部隊的達爾富爾武裝運動繼續撤軍,

歡迎蘇丹政府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北方局赫盧派(蘇人解運動-北方局赫盧派)於2021年3月28日簽署《原則宣言》,歡迎蘇人解運動-北方局赫盧派和蘇丹政府表示打算按《原則宣言》所述繼續並加強兩者在發展和人道主義方面的合作,敦促《原則宣言》簽署方建設性地參與,迅速敲定一項全面和包容各方的和平協議,還敦促尚未參與和平談判的各方立即建設性地無條件參與,

重申蘇丹政府負有保護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敦促蘇丹政府嚴格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標準迅速執行保護平民國家計劃(S/2020/429)、《朱巴和平協議》中將改善保護平民工作的各項規定,包括組建和部署聯合維持安全部隊和州一級保護平民委員會,以及武器收繳方案,

認識到達爾富爾一些地區的安全狀況有所改善,同時表示關切達爾富爾其他一些地區的安全局勢因族群間暴力增加而惡化,特別指出需在達爾富爾加大建設和平力度,避免再次陷入衝突,減輕對達爾富爾平民的威脅、族裔間暴力、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持續流離失所等給民眾帶來的風險,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蘇丹、尤其是對達爾富爾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蘇丹政府和聯合國需針對這些因素適當開展風險評估和制定風險管理戰略,支持實現穩定和建設復原力,

歡迎蘇丹政府決定便利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及為人道主義行為體創造更有利的條件,鼓勵充分執行這些決定並完全去除不必要的官僚程序,以便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原則,支持在蘇丹全境實現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需確保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性別暴力行為以及嚴重侵犯兒童行為的責任,歡迎《憲法文件》和《朱巴和平協議》關於這方面的過渡期正義和問責措施的規定,還歡迎2021年4月24日通過了關於設立和平委員會和過渡期正義委員會的法案,促請蘇丹政府以透明和協商方式迅速設立這兩個委員會,以便委員會執行各自任務,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負有首要責任來應對蘇丹境內不穩定和不平等的長期驅動因素,根據《憲法文件》和《朱巴和平協議》的優先事項,與民間社會、婦女、青年、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邊緣化社群成員等其他利益攸關方互動協作,包括通過包容的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社會凝聚力和抗災能力,為蘇丹的當前問題和長期問題提供持久解決辦法,

認識到婦女在蘇丹和平政治過渡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歡迎為加強婦女在公共生活、政府機構和決策進程中的作用而採取的步驟,還歡迎蘇丹政府內閣決定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鼓勵完成將切割女性生殖器定為刑事犯罪的新法律實施路線圖各個階段,還鼓勵蘇丹政府迅速全面執行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問題國家行動計劃,促請蘇丹政府採取進一步步驟,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以及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社會、政治和經濟等生活各個方面,包括為此廢除一切歧視婦女和女童的法律並達到婦女在過渡期立法委員會中占40%的配額,認識到衝突對婦女和女童的影響尤其之大,促請蘇丹政府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朱巴和平協議》執行工作、未來和平協定的談判和執行、預防衝突以及與治理、和平與安全有關的決策和改革進程,

着重指出必須把保護兒童問題納入《朱巴和平協議》和未來和平協議的執行工作,促請《朱巴和平協議》簽署方和未簽署該協議的武裝運動立即停止一切嚴重侵犯兒童行為,在所有和平談判、停火協議及和平協議以及在停火監測條款中納入保護兒童規定,包括關於曾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兒童脫離隊伍和重返社會的規定,以及關於兒童權利和福祉的規定,並在可能情況下在這些進程中考慮兒童的意見,重申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S/AC.51/2020/7),

強調國家自主、包容性以及民間社會可發揮的作用對於推進國家建設和平進程和目標的重要性,以確保所有利益攸關方的需要都得到考慮,為此鼓勵蘇丹政府在聯蘇綜合援助團支持下促進與民間社會的有效互動協作,

表示嚴重關切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對蘇丹的影響,認識到這對蘇丹的衛生系統、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局勢以及因曠日持久的衝突已是筋疲力盡的民眾構成嚴重挑戰,強調國際支持——資金、技術和實物支持——對於蘇丹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具有重要作用,

着重指出聯合國與非洲聯盟在蘇丹的夥伴關係的重要性,

回顧終止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任務的第2559(2020)號決議,認識到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縮編工作迄今取得的進展,歡迎蘇丹政府願意在達爾富爾混合行動縮編和清理結束期間與聯合國和非洲聯盟充分合作,鼓勵蘇丹政府各級確保達爾富爾混合行動、其人員和承包商及其車輛和飛機享有充分的通行自由,敦促蘇丹政府確保移交的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隊部專用於民事最終用戶目的,

表示注意到聯合國秘書長關於蘇丹局勢和聯蘇綜合援助團活動的報告(S/2021/470),

表示注意到蘇丹政府2020年2月27日就聯合國未來對蘇丹的支持問題致聯合國秘書長的信函(S/2020/221),

1. 決定將聯合國蘇丹過渡時期綜合援助團(聯蘇綜合援助團)的任務期延長至2022年6月3日;

2. 蘇丹政府迅速與聯合國簽署聯蘇綜合援助團特派團地位協定,使聯蘇綜合援助團能夠全面、有效和暢通無阻地運作;

3. 決定,聯蘇綜合援助團作為一個綜合統一的聯合國架構的一部分應充分根據國家自主原則,繼續以下列戰略目標為己任:

㈠ 為政治過渡、推進民主治理、保護和促進人權以及可持續和平工作提供協助

a. 通過斡旋協助蘇丹過渡進程,包括協助國家努力實現《憲法文件》各項目標及其制定的過渡時間表;

b. 為憲法起草進程、過渡期立法委員會的設立和運作、人口普查和選舉籌備提供技術援助,以支持國家努力;

c. 通過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駐蘇丹國別辦事處密切合作等途徑,支持執行《憲法文件》關於人權、平等、問責和法治的規定,特別是保障婦女權利的規定,以及未來的和平協議;

㈡ 支持和平進程以及《朱巴和平協議》和未來和平協定的執行工作

a. 為蘇丹政府與蘇丹各武裝團體之間正在進行和未來的和平談判提供斡旋和支持,包括支持民間社會、婦女、青年、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邊緣化群體成員有意義地參與;

b. 根據《朱巴和平協議》各方所作的說明,為《朱巴和平協議》和任何未來和平協定的執行工作提供可擴展的支持,包括支持《朱巴和平協議》第2章第8節規定的停火安排和監測機制,支持落實《朱巴和平協議》中關於權力分享的規定以及關於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的規定,支持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行為追究責任和實現過渡期正義、尤其是落實《朱巴和平協議》第3節的規定,支持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以及武器和彈藥庫存的安全有效管理、儲存和安保,並考慮到女性和男性前戰鬥人員、包括兒童的不同需要、遭遇和安全;

㈢ 協助建設和平、平民保護和法治工作,特別是在達爾富爾和「兩個地區」

a. 支持蘇丹人主導的建設和平工作,特別是衝突預防、緩解及和解,減少社區暴力,特別關注族群間暴力,以及地雷行動、按照國際標準收繳小武器和輕武器、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及其安全、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酌情在東道國居民中重新融入和重新安置提供持久解決辦法,途徑包括根據本決議第10段設立的綜合建設和平機制以及地方和州一級的政治參與;

b. 協助、指導和支持蘇丹政府擴展國家派駐力量和開展包容的文官政府治理工作的能力,特別是為此加強負責任的法治和安全部門機構,在國家當局和地方社區之間建立信任,包括通過社區警務舉措或其他的非武裝保護平民方法,以及為安全當局提供諮詢和能力建設支助,特別是為此擴大對蘇丹警察部隊和《朱巴和平協議》設想組建的聯合維持安全部隊的支助,包括通過聯合國顧問以及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合作、以聯合擬定方案等方式提供支助;

c. 協助、指導和支持蘇丹政府建立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以便執行《朱巴和平協議》和任何未來的和平協定,為此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關於受衝突影響地區平民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保護方面的有效支持、支持蘇丹政府實施《保護平民國家計劃》(S/2020/429)、制定可衡量基準及強調透明和包容的程序,並為此部署流動監測小組,促進地方危機調解、預警機制,包括婦女保護網絡、與受影響民眾的溝通和外聯戰略;

d. 支持加強對人權的尊重、促進和保護,特別是在受衝突影響地區,包括為此支持保護婦女和兒童,使他們免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其他侵權虐待行為,為此監測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國際難民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緊急執行聯合國和蘇丹政府關於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的合作框架,通過婦女和兒童保護顧問支持制定和執行關於侵犯和虐待兒童問題的行動計劃和國家預防計劃,並支持向所有性暴力倖存者提供醫療、社會心理、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

㈣ 支持調動經濟和發展援助並協調人道主義和建設和平援助

a. 支持與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方開展協調,共同優化聯合國、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方的資源,以支持蘇丹政府的國家優先事項,包括支持調動國際經濟和發展援助;

b. 支持按照國際法相關規定和人道主義原則,通過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合作,全面、快速、安全和暢通無阻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c. 支持對人道主義援助的協調工作,包括支持蘇丹政府努力提供便利,並為此調動人道主義資金;

d. 在落實聯蘇綜合援助團相關戰略目標的過程中,確保調動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使其開展有效的統籌合作,並促進與國際金融機構和捐助方等相關夥伴的合作;

4. 還決定,聯蘇綜合援助團應依照其戰略目標和對蘇丹政府國家優先事項的支持工作,在本任務期間優先為下列領域提供支持:

㈠ 按照《朱巴和平協議》中關於聯合國應發揮的作用的設想,在達爾富爾監測停火情況;

㈡ 蘇丹政府《保護平民國家計劃》(S/2020/429)的執行,包括地方衝突的預防、緩解與和解工作、解除武裝和減少社區暴力,特別關注族群間暴力問題;

㈢ 蘇丹政府與蘇丹各武裝團體之間正在進行的和未來的和平談判,包括為此與其他夥伴協調提供技術、行政和後勤援助;

㈣ 《朱巴和平協議》中關於權力分享的規定得以包容地執行,包括為此促進民間社會、婦女、青年、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邊緣化群體成員的參與;

㈤ 憲法起草進程,包括促進民間社會參與,並為設立制憲委員會和舉行制憲會議提供技術和後勤支持;

㈥ 蘇丹警察部隊和司法部門,為此提供諮詢和能力建設支持,目標是加強文官領導的保護工作、安全和法治;

5. 秘書長迅速向聯蘇綜合援助團增派人員,以便援助團在任務範圍內向蘇丹政府提供有效援助;

6. 重申聯蘇綜合援助團與一體化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夥伴之間的合作應以綜合戰略框架或類同的其他框架為基礎,聯蘇綜合援助團與一體化國家工作隊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建立綜合戰略框架或類同的其他框架;

7.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蘇丹局勢和聯蘇綜合援助團活動的報告(S/2021/470)附件一中概述的基準和指標,其目的是跟蹤聯蘇綜合援助團落實戰略目標的進展情況,歡迎聯蘇綜合援助團打算與國家工作隊和蘇丹政府合作,確定各項基準的基線和目標,並建立強有力的監測和數據收集機制,對照基準跟蹤了解進展,在這方面鼓勵聯蘇綜合援助團也確保與民間社會開展有效互動,並聯蘇綜合援助團與國家工作隊和蘇丹政府協商制訂定性指標,用於補充現有的定量指標;

8. 歡迎聯蘇綜合援助團同與聯蘇綜合援助團進行協調的執行委員會進行協調,就開展能力建設以加強平民保護問題與蘇丹當局、包括內政部和司法部開展積極對話,在這方面秘書長協助向聯蘇綜合援助團部署更多單派警察;

9. 秘書長與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在內的所有相關行為體合作,支持蘇丹政府開展全面評估以確定該國在預防衝突、恢復和建設和平方面的長期需求,支持蘇丹政府制定相關戰略以滿足這些需求;

10. 聯蘇綜合援助團與一體化國家工作隊夥伴敲定蘇丹建立和平、建設和平和穩定方案,並確保執行工作得以依照本決議第3段有序和優先開展,同時反映各執行階段的可用資源和人員;

11. 鼓勵蘇丹政府在無礙聯蘇綜合援助團任務的情況下與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互動協作,推動國際社會加大對蘇丹建設和平進程的支持力度,並進一步為安理會審議該局勢提供信息;

12. 聯蘇綜合援助團將性別考慮因素作為跨領域問題納入整個任務期間,協助蘇丹政府確保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各級和平與政治進程以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等方面,重申,在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援助團任務的過程中,必須配備性別問題方面的專業人員(包括部署性別問題和婦女保護問題顧問)、開展性別問題分析(包括收集和使用按性別和年齡分列的數據)並強化能力,秘書長在本決議第19段要求提交的報告中納入性別分析的內容;

13. 秘書長在本決議第19段要求提交的報告中,就推動青年參與《朱巴和平協議》執行工作的進展情況提供資料和相關建議;

14. 聯蘇綜合援助團確保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任何支助都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

15. 歡迎秘書長承諾嚴格執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秘書長繼續對性騷擾採取零容忍做法,還請秘書長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聯蘇綜合援助團全體人員充分遵守這一政策和做法,強調指出需依照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改進對此類指控的處理,敦促派遣軍警人員的所有會員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及開展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對涉及本國人員的此類行為充分追究責任,包括及時進行調查和追究行為人責任,還請秘書長隨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援助團在這方面的進展情況;

16. 聯蘇綜合援助團與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蘇丹問題專家小組合作,以協助專家小組開展工作;

17. 敦促聯合國在該區域的特派團,包括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以及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和秘書長非洲之角問題特使相互密切協調,請秘書長確保各特派團之間有效合作;

18. 鼓勵蘇丹政府與非洲聯盟就區域和平與安全問題密切合作,着重指出,聯合國和非洲聯盟在蘇丹繼續保持戰略和政治夥伴關係依然至關重要,鼓勵聯蘇綜合援助團和非洲聯盟確保對蘇丹的支助工作協調一致、相得益彰,包括通過聯合國-非洲聯盟高級別協調機制這麼做,還鼓勵聯蘇綜合援助團與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也確保兩者的支助工作協調一致、相得益彰;

19. 秘書長每9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聯蘇綜合援助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本決議第7段所述基準和指標方面的進展;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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