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1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0(202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1(2021)号决议
S/RES/2611(2021)
2021年12月17日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935次会议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理会第2612(2021)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理会2021年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及其对阿富汗构成的威胁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1267(1999)、1333(2000)、1363(2001)、1373(2001)、1390(2002)、1452(2002)、1455(2003)、1526(2004)、1566(2004)、1617(2005)、1624(2005)、1699(2006)、1730(2006)、1735(2006)、1822(2008)、1904(2009)、1988(2011)、1989(2011)、2082(2012)、2083(2012)、2133(2014)、2160(2014)、2255(2015)、2501(2019)、2513(2020)、2557(2020)和2596(2021)号决议,以及相关的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坚定致力于阿富汗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重申支持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重申必须打击阿富汗境内恐怖主义,包括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团体,并再次要求,阿富汗领土不得用于威胁或攻击任何国家、策划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庇护或训练恐怖主义分子,要求任何阿富汗团体或个人不得支持在任何国家领土内活动的恐怖主义分子,

重申支持打击非法生产毒品、从阿富汗非法贩运毒品和向阿富汗非法贩运化学品前体等活动,知悉阿富汗境内贩毒非法收益是威胁区域和国际安全的恐怖主义团体和非国家行为体的筹资来源,认识到参与麻醉品交易和非法开采自然资源的恐怖主义团体和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继续对阿富汗安全与稳定构成威胁,

着重指出,所有各方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守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包括与保护平民有关的义务,重申维护人权的重要性,包括妇女、儿童以及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

重申需确保现行制裁制度有效促进当前为在阿富汗实现可持续和包容的和平、稳定与安全作出的努力,指出适时对制裁进行审查的重要性,

认定阿富汗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重申需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包括适用的人权、难民和人道法,采取一切手段消除这一威胁,为此强调指出联合国在此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措施

1. 决定,所有国家应继续对在第1988(2011)号决议通过之日前被指认为塔利班的个人和实体以及第1988号决议第30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在1988制裁名单(“名单”)中指认的其他威胁阿富汗和平、稳定与安全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采取第2255(2015)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措施;

2. 决定,为协助委员会执行任务,第1526(2004)号决议第7段所设的1267/1988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监测组)应在现有任务期于2021年12月期满后继续支持委员会12个月,有关任务规定见本决议附件,还请秘书长为此做出必要安排,重点指出,必须确保监测组获得必要的行政和实务支助,以便在作为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的委员会的指导下,有效、安全和及时完成任务,包括在高风险环境中履行关照义务;

3. 指示监测组收集关于不遵守第2255(2015)号决议所规定措施之情形的信息,向委员会通报此类情形,并在接获会员国请求时帮助提供能力建设援助,鼓励委员会成员处理不遵守措施的情形并提请监测组或委员会注意此类情形,还指示监测组向委员会提出处理不遵守情形的行动建议;

4. 决定积极审查本决议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视需要考虑作出调整以支持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

5.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附件

根据本决议第3段,监测组应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a)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独立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员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包括就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些措施和可能采取的新措施提出具体建议;

(b) 协助委员会定期审查名单上名字,包括代表作为安全理事会附属机构的委员会出差和与会员国联系,以编制委员会关于某一列名的事实与情况记录;

(c) 协助委员会后续了解向会员国提出的索取信息请求,包括索取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d) 视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工作方案供审查和批准,监测组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为履行职责打算开展的活动,包括拟代表委员会进行的差旅;

(e) 代表委员会收集关于不遵守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之情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会员国收集信息,与有关各方接触,主动和应委员会要求进行个案研究,并就这些不遵守情形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供委员会审查;

(f) 向委员会提出可供会员国采纳的建议,以帮助会员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述措施和准备拟在名单中增列的内容;

(g) 协助委员会审议列名建议,包括汇编并向委员会分发有关拟议列名的资料,以及编写第2255(2015)号决议第26段所述的列名理由简述草稿;

(h) 提请委员会注意可能成为除名理由的新情况或值得注意的情况,例如公开报道的已死亡人员信息;

(i) 在根据经委员会批准的监测组工作方案前往选定会员国之前与会员国磋商;

(j) 按委员会指示鼓励会员国提名和提交更多识别信息,以供列入名单;

(k) 在确定可增列入名单或从名单上除名的个人或实体时,酌情与委员会或任何相关会员国磋商;

(l) 向委员会提交更多的识别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协助委员会尽力使名单跟上情况变化和尽可能准确;

(m) 核对、评估、监测和报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就此提出建议,包括阿富汗主要机构的执行情况以及任何能力援助需求;酌情进行个案研究;按委员会指示深入探讨任何其他相关问题;

(n) 与会员国和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磋商,包括与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和其他联合国机构磋商,并定期在纽约及各国首都与各国代表进行对话,考虑他们的意见,尤其是关于本附件(a)段提及的监测组报告中可能述及的任何问题的意见;

(o) 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密切合作,定期与会员国和其他相关组织,包括上海合作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和海上联合部队,就毒品贩运与那些可根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1段列入名单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之间的联系问题进行对话,并按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p) 作为监测组定期全面报告的一部分,就监测组根据第2160(2014)号决议附件(p)段提交的特别报告提供最新信息;

(q) 与会员国的情报和安全机构磋商,包括通过区域论坛进行磋商,以便促进信息交流,加强各项措施的大力执行;

(r) 与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私营部门相关代表磋商,了解资产冻结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提出旨在加强冻结措施的建议;

(s) 与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伊黎伊斯兰国和基地组织制裁委员会和联合国其他相关反恐机构密切合作,提供关于会员国针对绑架和劫持人质以获取赎金问题采取的措施和这方面相关趋势和情况发展的信息;

(t) 与会员国、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私营部门和相关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相关代表磋商,并与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形式区域机构全球网络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磋商,以提高对制裁的认识,协助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资产冻结的建议6及其相关准则的规定执行各项措施;

(u) 与会员国、私营部门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相关代表,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空运协会)、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的代表磋商,以提高对切实执行旅行禁令(包括利用民航运营者向会员国提供的预报旅客资料)和资产冻结措施的认识和了解,并提出加强执行这些措施的建议;

(v) 与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及私营部门相关代表磋商,商讨简易爆炸装置对阿富汗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威胁,提高对这一威胁的认识,并按照本附件(a)段规定的各自职责,提出消除这一威胁的适当措施建议;

(w) 与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合作,以提高对各项措施的认识,推动遵守这些措施;

(x) 与国际刑警组织和会员国合作,获取列入名单者的照片和体征描述,并在有其他生物特征数据和简历资料时,根据相关国家立法获取这些数据和资料,供列入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别通告,并就新出现的威胁交流信息;

(y) 按第1699(2006)号决议所述,应请求协助安全理事会其他附属机构及其专家小组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z) 协助委员会应会员国请求帮助提供能力建设援助,以加强执行各项措施;

(aa) 以口头和(或)书面通报的形式,定期或应委员会要求,向委员会报告监测组工作情况,包括走访会员国和监测组活动情况;

(bb) 研究与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目前对阿富汗和平、稳定与安全所构成威胁的性质和应对威胁的最佳措施,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包括为此而根据委员会确定的优先事项,与相关学者、学术机构和专家进行对话;

(cc) 酌情收集关于依据第2255(2015)号决议第20段获得豁免后进行旅行的信息,包括从相关会员国收集信息,并向委员会报告;

(dd) 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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