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33号决议

2632(2022) 联合国安理会第2633(2022)号决议
S/RES/2633(2022)
2022年5月26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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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45次会议以10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中国、加蓬、印度、肯尼亚、俄罗斯联邦)通过

联合国 S/RES/2633 (2022)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6 May 2022

第2633(2022)号决议

2022年5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904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南苏丹局势的各项决议、主席声明和新闻谈话,

申明支持2018年《解决南苏丹共和国冲突重振协议》(《重振协议》),强调指出和平进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可行,在这方面欢迎《重振协议》执行工作取得令人鼓舞的进展,包括重组过渡期国民议会、州委员会和各州议会以及通过国家宪法修订法案,以便为推进和平进程创造必要条件,

表示赞赏政府间发展组织(伊加特)在推进南苏丹和平进程中发挥领导作用,赞扬圣艾智德团体不断开展调解以促进《重振协议》签署方与非签署方之间的政治对话,促请南苏丹各方表现出和平解决那些驱动持续暴力的未决分歧的政治意愿,

认识到《重振协议》签署方在该国大部分地区维持了永久停火,欢迎各签署方2022年4月3日就为必要的联合部队组建联合指挥结构达成协议,而且在指挥结构内进行了第一轮职位任命,特别指出各方需要避免重陷大规模冲突,尊重商定的指挥结构安排,全面遵守2022年4月3日协议规定的各方义务,强调指出需要迅速敲定《重振协议》第二章所述的安全安排,

重申担心和深为关切南苏丹的政治、安全、经济和人道主义危机,强调南苏丹局势不可能有军事解决办法,

表示深为关切南苏丹境内战事持续不断,谴责一再违反《重振协议》和《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的行为,强烈谴责所有交战行为,包括在莱尔县发生的因最近叛逃事件导致的暴力和伤亡,要求对违反该《协定》的当事方追究其根据该《协定》和《重振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表示震惊和深为关切针对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设施的武装暴力持续不断,包括今年迄今至少已有4名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被杀害,而且生存援助物资遭到抢劫和毁坏,强烈谴责所有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暴力事件,强调指出持续不安全状况对全国各地的人道主义行动产生有害影响,促请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依照国际人道法以及其根据《重振协议》承担的义务,保护人道主义人员,为人道主义援助创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

表示严重关切南苏丹一些地区武装团体之间的暴力活动有所增多,造成数千人死亡和流离失所,谴责冲突各方动用此类团体,

表示关切《重振协议》执行工作出现拖延,促请各当事方全面执行《重振协议》,包括为此划拨必要的财政资源,毫不拖延地设立过渡机构,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所有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工作,并且将青年、信仰团体和民间社会纳入其中,促请各当事方在过渡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建立自由和开放的公民空间,开展包容各方的宪法起草工作,经济透明,实施公共财政管理改革,

赞赏会员国继续明确表示打算依照第2428(2018)号决议的规定,向南苏丹有关当局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支持执行《重振协议》,鼓励会员国向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提供弹药储存和武器控制方面的支持,以根据第2577(2021)号决议第2段所列基准,建设南苏丹的能力,

强烈谴责过去发生和目前正在发生的侵犯践踏人权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第2521(2020)号决议第15(c)段所述作为指认依据的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正以惊人速度激增,还谴责骚扰民间社会、人道主义人员和记者以及以他们为攻击目标的行为,强调必须追究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负责者的责任,强调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负有保护民众不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危害的首要责任,

回顾指出,会员国需确保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都符合各自根据国际法,包括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承担的义务,

强调指出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无意对南苏丹平民产生不利的人道主义后果,

表示深为关切关于挪用资金的报道,这些行为破坏南苏丹的稳定与安全,强调指出这些行为可能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破坏影响,削弱民主体制,破坏法治,使暴力冲突持续下去,便利非法活动,使人道主义援助被挪用或使运送工作复杂化,并破坏经济市场,

又表示严重关切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转让、有害稳定地积累和滥用对南苏丹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强烈鼓励南苏丹当局继续与专家小组的接触,防止任何阻碍专家小组执行任务的情况,

表示注意到联合国专家小组2022年最后报告(S/2022/359),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南苏丹军火禁运基准的报告(S/2021/321),

表示注意到秘书长2022年5月3日根据第2577(2021)号决议第4段要求提交的报告(S/2022/370),其中评估了在实现关键基准方面取得的进展,

认定南苏丹局势继续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军火禁运和检查

1. 决定将第2428(2018)号决议第4段规定的军火方面措施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并重申第2428(2018)号决议第5段的规定;

2. 决定经第1段续期的措施不适用于非致命军事装备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是为了支持执行和平协议各条款,事先应通知委员会;

3. 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审查军火禁运措施,根据在第2577(2021)号决议第2段所述关键基准方面取得的进展,修改、暂停或逐步取消这些措施,鼓励南苏丹当局在这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

4. 再次促请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在实施《重振协议》规定的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包括公开提供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所有收入、支出、赤字和债务信息;还再次促请重振后的民族团结过渡政府设立南苏丹问题混合法庭,组建真相、和解和消除创伤委员会及补偿和赔偿局;

5. 为此秘书长与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和专家小组密切协商,至迟于2023年4月15日对第2577(2021)号决议第2段所列关键基准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

6. 南苏丹当局至迟于2023年4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关于南苏丹的第2206(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报告第2577(2021)号决议第2段所列关键基准方面取得的进展,邀请南苏丹当局报告第3段所述改革的实施进展;

7. 强调指出,根据第2428(2018)号决议第5段提交的通知或豁免申请应列有所有相关信息,包括待运装备的用途、最终用户、技术规格和数量,并酌情说明供应商、拟议交货日期、运输方式和货运路线;

8. 特别指出,违反本决议的军火货运有可能助长冲突、导致进一步的不稳定,强烈敦促所有会员国采取紧急行动,在本国境内查找和防止此类货运;

9. 促请所有会员国,特别是南苏丹邻国,根据各自国内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的国际民用航空协定,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在本国境内,包括在港口和机场的运往南苏丹的货物中有第2428(2018)号决议第4段禁止供应、出售或转移的物项时,检查所有这些货物,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0. 决定授权所有会员国且所有会员国应在发现第2428(2018)号决议第4段禁止供应、出售或转移的物项时,予以没收和处置(例如予以销毁或使之无法使用、存放或移交给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置),还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在此方面开展合作;

11. 要求任何会员国在按照本决议第7段进行检查时,立即向委员会提交初步书面报告,特别是说明检查的理由和结果以及是否获得合作,如发现禁止供应、出售或转移的物项,还要求这些会员国在30天内向委员会提交后续书面报告,提供检查、没收和处置的相关细节和转移的相关细节,包括对物项、其来源和预定目的地的描述(如果初次报告中没有这些信息);

定向制裁

12. 决定将第2206(2015)号决议第9和12段规定的旅行和金融措施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重申第2206(2015)号决议第10、11、13、14和15段的规定以及第2428(2018)号决议第13、14、15和16段的规定;

13. 决定根据《重振协议》所有各项规定的执行进展以及与侵犯践踏人权,包括与冲突中性暴力有关的事态发展不断审查上文第11段续延的措施,表示随时准备考虑调整第11段的措施,包括予以修改、暂停、解除或加强,以应对局势;

14. 特别指出安理会愿意实施定向制裁,以支持在南苏丹谋求实现包容和可持续的和平,指出委员会可审议个人和实体除名请求;

15. 重申2206(2015)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适用于个人,第2206(2015)号决议第12段的规定适用于个人和实体,他们被委员会(“委员会”)指认为负责、共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威胁南苏丹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动或政策而应受此类措施制约,还重申2206(2015)号决议第9和12段的规定适用于被委员会指认为属于参与或其成员参与本段所述活动的任何实体,包括任何南苏丹政府、反对派、民兵或其他团体的领导人或成员而应受此类措施制约的个人;

16. 表示关切关于挪用和转移公共资源的报道,这类行为对南苏丹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构成风险,表示严重关切关于金融不当行为以及缺乏透明度、监督和金融治理等问题的报道,这些对南苏丹的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风险,有违《重振协议》第四章,为此特别指出,参与旨在或实际上扩大或延长南苏丹冲突的行动或政策的个人可被列名受旅行和金融措施制约;

制裁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17. 强调必须视需要定期与有关会员国、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南苏丹特派团磋商,特别是与邻国和区域国家磋商,确保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得到全面执行,为此鼓励委员会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由主席和(或)委员会成员访问选定国家;

18. 决定将第2428(2018)号决议第19段规定的专家小组任务期延长至2023年7月1日,并决定专家小组应在与委员会讨论后,至迟于2022年12月1日向安理会提交中期报告,至迟于2023年5月1日提交最后报告,除应提交报告的月份外,每月通报最新情况;

19. 秘书处根据第2242(2015)号决议第6段在专家小组内纳入必要的性别平等专长能力,鼓励专家小组将性别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纳入各项调查和报告;

20. 促请各当事方和所有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与专家小组合作,包括提供任何关于从南苏丹向金融、财产和商业网络非法转移财富的信息,并敦促所有相关会员国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安全和不受阻碍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触人员、获取文件和进入场地,以便专家小组执行任务;

21. 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根据第1960(2010)号决议第7段和第1998(2011)号决议第9段的规定,与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邀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酌情与委员会分享相关信息;

22. 鼓励南苏丹特派团与专家小组及时交流信息,请南苏丹特派团在任务和能力范围内协助委员会和专家小组;

23. 邀请重组后的联合监测和评价委员会酌情与安理会分享对各当事方执行《重振协议》、遵守《停止敌对行动、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协定》以及便利人道主义援助准入畅通无阻和安全等方面所作评估的相关信息;

2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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