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634号决议

2633(2022) 联合国安理会第2634(2022)号决议
S/RES/2634(2022)
2022年5月3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63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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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634 (2022)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1 May 2022

第2634(2022)号决议

2022年5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905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第2018(2011)2039(2012)号决议及其S/PRST/2016/4号主席声明,以及关于海上保安的S/PRST/2021/15号主席声明,

表示深为关切几内亚湾海盗、海上武装抢劫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对国际航行、安全和该区域各国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和持续威胁,包括对沿岸国及其内陆地区和内陆国家的影响,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所有海上活动、包括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并且本决议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几内亚湾局势,

回顾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及其2005年议定书,这些文书广泛建立了缔约国之间的协作框架,

申明尊重几内亚湾各国及其邻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重申该区域各国可发挥领导作用,与非洲联盟(非盟)、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几内亚湾委员会、区域内其他组织及其伙伴密切合作,应对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威胁,切实消除其根源,

强调区域和平与稳定、加强民主、国家机构、国家能力建设、消除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根源、可持续发展,包括为妇女和青年提供机会,以及尊重人权、法治和善治,都对长期和平与稳定以及为持久消除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创造条件至关重要,尤其是鉴于冠状病毒病疫情带来的多方面影响,

表示关切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对海员的安全构成威胁,包括海员被扣作人质,关切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参与者使用暴力,并关切这些行为对海员及其家人的不利人道主义影响,

还表示关切跨国有组织犯罪、盗窃石油和货物、非法贩运和转用军火、贩毒、贩运人口、非法贸易和走私、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以及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对西部和中部非洲和邻国造成的破坏稳定的消极影响,注意到这些问题之间的复杂关系,

谴责海盗网络继续利用国家能力薄弱这样的情况而依靠绑架和扣押人质活动帮助筹集资金,用于购买武器、招募人员和继续开展活动,由此危及海员的安全和安保,限制贸易通行,

表示严重关切海盗行为对该区域内国家的贸易、投资、发展和增长产生经济影响,使这些国家付出代价,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支持的关于“几内亚湾海盗:对沿海国的代价分析”的研究及其关于海盗行为对区域的重大直接和间接机会成本的研究结论,鼓励该区域在合作伙伴支持下处理这些调查结论及其根源,加强打击海盗措施,在此方面欢迎建设和平委员会关注这一问题,

考虑到相关区域安排,诸如《非洲海上安保安全与发展宪章》、《非洲海上运输宪章》和《合作保护、管理和开发西部、中部和南部非洲区域大西洋沿岸海洋和沿海环境公约》,

欢迎中非经共体、西非经共体和几内亚湾委员会等区域组织为加强几内亚湾海上安全和安保而采取的举措,特别是《在西非和中部非洲防止和打击海盗、武装抢劫船舶和海上非法活动的行为守则》(《雅温得行为守则》)及其行动框架、区域间协调中心、阿比让区域间海事安全研究所、海上安全和安保区域中心,以及在多国海上协调中心支持下设立地区中心,

还欢迎该区域各国为打击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而采取的现有国家举措,包括现有和新的国家综合海事战略和尼日利亚的国家安全和水道保护综合基础设施(深蓝项目),以及最近对海盗行为的定罪和旨在制止海盗行为和其他海上犯罪的立法的通过,

认识到会员国和国际组织作出贡献,以支持该区域各国和区域组织持续努力打击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包括通过最近设立的几内亚湾海事协作论坛及其共享情报和避免互扰机制、七国集团+几内亚湾之友、欧洲联盟驻几内亚湾协调海上力量、南大西洋和平与合作区和最近在亚速尔群岛设立的大西洋中心等途径作出贡献,欢迎进一步提供支持和贡献,重点置于培训、海上联合演习、行动协调和能力建设,

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现有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举措,以确保采取全面、有效和实际措施,加强几内亚湾的海上安全和安保,在此方面注意到需要国际援助,以支持国家和区域努力,

回顾《雅温得行为守则》签署方已表示承诺逮捕、调查和起诉实施海盗行为者,并扣押海盗船,营救遭遇海盗行为的船只、人员和财产,鼓励充分、有效执行《行为守则》,以期根除西部和中部非洲沿海的非法活动,

着重指出必须确定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与西部和中部非洲以及萨赫勒区域的恐怖主义团体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可能或潜在的联系,

1. 强烈谴责几内亚湾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包括谋杀、绑架和劫持人质行为;

2. 强调指出几内亚湾各国负有首要责任,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国际伙伴密切合作,打击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并消除其根源;

3. 促请区域内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将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调查和起诉或引渡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人以及煽动、资助或故意协助此类犯罪者,包括参与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犯罪网络中策划、组织、协助、资助此类袭击或从此类袭击中获利的关键人物;

4. 还促请会员国酌情就海盗和武装抢劫问题、特别是劫持人质问题开展合作,并在起诉海盗嫌疑人方面开展合作,同时遵循公平审判保障措施,包括为此视需要并按照适用国际法起草关于该区域内外国家之间移交被捕海盗嫌疑人的协定;

5. 敦促几内亚湾区域内会员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在国际社会支持下,根据国际法,在国家和区域两级迅速采取行动,制定和执行国家海上保安战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以防止和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起诉参与这些罪行者,惩处被判犯有这些罪行者,鼓励几内亚湾各国有序安排行动以应对非法海上活动,发展保护本国海域的能力,并确保这方面的合作;

6. 鼓励双边和多边伙伴应请求并在可能情况下,考虑到几内亚湾各国在人员、资金、技术、培训和设备方面的需要,向这些国家和区域组织提供适当的法律和行动支助,并继续协助增强这些国家和组织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开展合作和协调,努力打击该区域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包括根据国际法进行巡逻、海上执法、反海盗演习、陆海空监视以及其他行动;

7. 还鼓励区域组织,包括非盟、中非经共体、西非经共体、几内亚湾委员会、中西部非洲海事组织、几内亚湾中西部渔业委员会以及几内亚湾海域意识促进贸易机制,加强几内亚湾海上安全和安保方面的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并推进雅温得架构启动运作;

8. 强调指出国际社会需与几内亚湾各国、区域组织和其他相关行为体合作采取全面应对措施,预防和制止海盗行为并可持续解决其根源,鼓励会员国继续与几内亚湾各国国家当局合作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同时不妨碍任何国家的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行使公海自由权或其他航海权利和自由;

9. 敦促会员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协助该区域各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确保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产生的收入被用于资助西部和中部非洲及萨赫勒的恐怖主义;

10. 重点指出会员国和国际组织以及西非经共体和中非经共体等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为遏制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而加强协调的重要性,赞扬区域间协调中心开展工作,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船旗国和区域内各国合作促进这方面协调,敦促几内亚湾沿海国家在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参与所有规划和协调工作,并继续支持这些工作;

11. 肯定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通过其海上犯罪问题全球方案)和海事组织提供关于预防和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建议和指南,敦促各国与航运业和保险业及海事组织合作,继续制定和实施供船只在几内亚湾遭遇袭击或航行时采用的避免、规避和防卫方面最佳做法和预告,并在发生海盗或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或未遂行为后,立即采取所有相关的调查措施;

12. 敦促所有国家通过区域间协调中心等区域信息共享安排和其他适当渠道与国际刑警组织共享信息,供全球反海盗数据库使用;

13. 促请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其他联合国实体密切合作,并与海事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协商,继续应请求提供咨询意见及在有可用的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提供综合技术援助,以期提高会员国执行本决议的能力,包括为此而继续支持起草关于移交被捕海盗嫌疑人的区域协定;

14. 鼓励建设和平委员会继续应请求并在自身任务范围内支持几内亚湾各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努力巩固几内亚湾及其周边的和平;

15. 秘书长根据联合国西非和萨赫勒办事处(西萨办)和联合国中部非洲区域办事处(中部非洲区域办)的任务规定,通过它们并酌情在相关联合国机构的协助下,继续报告并支持各国和次区域组织努力打击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包括继《雅温得行为守则》的通过而与各国以及区域和国际组织密切协商,调动资源以协助建设国家和区域能力;

16. 还请秘书长在五(5)个月内,并在《雅温得行为守则》十周年之前作为特例,报告以下方面: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情况及其根源,包括与西部和中部非洲及萨赫勒恐怖主义的任何可能和潜在联系;联合国的支持和贡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加强打击几内亚湾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努力以及区域和国际合作的任何建议;

1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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