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0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01号决议
1982年2月2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0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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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25日
第501(198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483(1980)488(1981)490(1981)498(1981)号决议,

根据第498(1981)号决议,特别是该决议中决定审查整个局势的第10段,

研究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特别报告,

注意到黎巴嫩常驻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根据秘书长的报告和黎巴嫩常驻代表的信审查了整个局势,

注意到秘书长报告中所述:关于联黎部队的最高员额应予増加这一点,乃是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指挥官的强烈建议,也是黎巴嫩政府的希望;秘书长完全支持将联黎部队兵力增加一千人的建议,

1.重申第425(1978)号决议如下: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黎巴嫩常驻代表的信和以色列常驻代表的信,
听取了黎巴嫩和以色列常驻代表的发言,
严重关切中东局势的恶化,及其对维持国际和平所产生的后果,
深信目前的局势有碍于在中东达成公正的和平,
“(1)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承认的边界以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2)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并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领土撤出其部队;
“(3)决定按照黎巴嫩政府的要求,立即成立在安理会权力下的联合国黎巴嫩南部临时部队,以求证实以色列部队确已撤离,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协助黎巴嫩政府确实恢复对该地区的有效统治,部队由联合国会员国提供的人员组成;
“(4)秘书长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2.决定核可秘书长在其报告第6段中的建议,立即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兵力自六千人增加至约七千人,以加强现有活动,并按照第425(1978)号决议的原则作进一步部署;

3.再次强调秘书长1978年3月19日的报告内所载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认可的部队的任务规定和总的指导原则,特别是:

(a)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完整而有效率的军事单位来执行任务”;

(b)部队“必须享有为执行任务所必需的行动自由、通讯便利和其他便利”;

(c)部队“除非为了自卫,不得使用武力”;

(d)“自卫包括对企图以强制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会的规定行使其职权之行为进行抵抗”;

4.促请秘书长再度努力,恢复1949年3月23日黎巴嫩与以色列的全面停战协定,特别是及早召开混合停战委员会会议;

5.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及有关各方商讨,务求在1982年6月10日前,提出一项关于会同黎巴嫩政府进一步推动分阶段行动计划所需条件的报告;

6.决定继续审议本问题,并请秘书长在两个月内就整个局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332次会议以13票对0票,2票弃权(波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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