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1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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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5日
第611(198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突尼斯1988年4月19日的信,其中针对以色列对突尼斯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的新的侵略行动,对以色列提出了控诉,
听取了突尼斯外交部长的发言,
关切地注意到1988年4月16日在西迪布赛义德地方发生的侵略行为造成了人命损失,特别是哈利勒·瓦齐尔先生被刺杀,
回顾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所有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动,
考虑到在1985年10月1日以色列对突尼斯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侵略行为后安理会通过的1985年10月4日第573(1985)号决议,其中谴责了以色列并要求以色列不得再犯这类侵略行为,也不得威胁要进行这类侵略活动,
严重关切这种侵略行为对地中海区域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新威胁,
1.强烈谴责1988年4月16日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国际行为准则,对突尼斯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的侵略行为;
2.促请联合国会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对任何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犯下这种行为;
3.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本决议得到执行;
4.请秘书长将他获悉的有关这一侵略的任何新情况紧急报告安全理事会;
5.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2810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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