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6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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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5日
第611(198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審議了突尼斯1988年4月19日的信,其中針對以色列對突尼斯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的新的侵略行動,對以色列提出了控訴,
聽取了突尼斯外交部長的發言,
關切地注意到1988年4月16日在西迪布賽義德地方發生的侵略行為造成了人命損失,特別是哈利勒·瓦齊爾先生被刺殺,
回顧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所有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採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動,
考慮到在1985年10月1日以色列對突尼斯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侵略行為後安理會通過的1985年10月4日第573(1985)號決議,其中譴責了以色列並要求以色列不得再犯這類侵略行為,也不得威脅要進行這類侵略活動,
嚴重關切這種侵略行為對地中海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嚴重的新威脅,
1.強烈譴責1988年4月16日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和國際行為準則,對突尼斯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的侵略行為;
2.促請聯合國會員國採取措施,防止對任何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犯下這種行為;
3.表示決心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本決議得到執行;
4.請秘書長將他獲悉的有關這一侵略的任何新情況緊急報告安全理事會;
5.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2810次會議以14票對零票、1票棄權(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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