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8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
1991年4月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68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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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3日
第687(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8月9日第662(1990)号、1990年8月18日第664(1990)号、1990年8月25日第665(1990)号、1990年9月13日第666(1990)号、1990年9月16日第667(1990)号、1990年9月24日第669(1990)号、1990年9月25日第670(1990)号、1990年10月29日第674(1990)号、1990年11月28日第677(1990)号、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号和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决议,

欣见科威特恢复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及其合法政府返国,

申明所有会员国承诺维护科威特和伊拉克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并注意到根据第678(1990)号决议第2段同科威特合作的各会员国已表示打算按照第686(1991)号决议第8段尽快结束其在伊拉克的军事存在,

重申鉴于伊拉克对科威特的非法入侵和占领,有必要取得伊拉克的和平意向的保证,

注意到伊拉克副总理兼外交部长1991年2月27日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和同日给安理会主席和秘书长的信以及按照第686(1991)号决议于3月3日和3月5日给他们的信,

注意到伊拉克和科威特,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于1963年10月4日在巴格达签署了《科威特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和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从而正式承认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疆界以及岛屿划分,该《协议记录》按照《宪章》第一〇二条在联合国登记,其中伊拉克承认科威特国在1932年7月21日伊拉克首相的信中所明确说明并接受、且经科威特国王1932年8月10日的信所接受的疆界内的独立和完全主权,

意识到有必要标定上述疆界,

还意识到伊拉克曾发表声明,扬言将违反它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使用这类武器,还注意到它以前曾用过化学武器,并断言伊拉克如再使用这种武器终将造成严重后果,

回顾伊拉克曾签署1989年1月7日至11日出席在巴黎举行的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缔约国和其他有关国家会议的所有国家通过的《最后宣言》,其中确定全面消除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目标,

还回顾伊拉克曾签署1972年4月10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注意到伊拉克切须批准这项《公约》,

还注意到所有国家切须加入这项《公约》并促使即将举行的《公约》审查会议加强这项公约的权威、效率和普遍范围,

强调裁军谈判会议切须及早完成其关于《全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而且世界各国切须加入这项公约,

注意到伊拉克使用弹道导弹进行无端攻击,因此需要对伊拉克境内的这种导弹采取具体措施,关切到会员国所获报告指出,伊拉克违反其根据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承担的义务,曾试图取得材料进行一项核武器方案,

回顾在中东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目标,

意识到各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对这一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所构成的威胁,需要努力在中东建立无核武器区,

又意识到在该区域实现均衡和全面管制军备的目标,

还意识到切须利用一切可用办法,包括该区域各国之间的对话,以实现上述各项目标,

注意到第686(1991)号决议标志着解除第661(1990)号决议所施行的措施对科威特的适用性,

注意到尽管在履行第686(1991)号决议规定的义务方面有所进展,许多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仍然下落不明,财产仍未归还,

回顾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开放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其中将所有劫持人质行为列为国际恐怖主义的表现,

痛惜伊拉克在最近冲突中曾扬言将对伊拉克境外的目标使用恐怖主义手段,并痛惜伊拉克的劫持人质行为,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1991年3月20日的报告和3月28日转递的报告,意识到有必要紧急满足科威特和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需要,

铭记安全理事会最近各项决议所规定的恢复该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

意识到必须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下列措施,

1.确认上文所指的所有十三项决议,但为实现本决议内、包括正式停火在内的各项目标而在下文明文更改之点除外;


A


2.要求伊拉克和科威特尊重1963年10月4日两国各自行使主权在巴格达签署并在联合国登记的《科威特国与伊拉克共和国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和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所规定的国际疆界和岛屿划分办法的不可侵犯性;

3.秘书长给予协助,同伊拉克和科威特作出安排,依赖适当资料,包括1991年3月28日联合王国常驻代表给他的信中所附地图,标定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间的疆界,并于一个月内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4.决定保证上述国际疆界的不可侵犯性,并根据《联合国宪章》酌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达到此目的;


B


5.秘书长同伊拉克和科威特磋商后,在三日内提出一项计划,供安理会批准,以便立即部署一个联合国观察组,监测阿卜杜拉湾和本决议划定的一个非军事区的情况,此一非军事区从《科威特国与伊拉克共和国关于恢复友好关系、承认和有关事项的协议记录》中所指疆界向伊拉克境内延伸十公里、向科威特境内延伸五公里;由该组进驻并监视非军事区,以防止侵犯边界的情事;观察从一国境内对另一国发动的任何敌对行动或可能发动的敌对行动;并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汇报观察组的执勤情况,如非军事区受到严重侵犯或和平可能受到威胁,应立即汇报;

6.指出一俟秘书长通知安理会称联合国观察组部署完成,则条件就成熟,可使根据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各会员国按照第686(1991)号决议的规定结束它们在伊拉克的军事存在;


C


7.伊拉克无条件重申它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并批准1972年4月10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毀此种武器的公约》;

8.决定伊拉克应无条件同意,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拆除下列武器和设施或使其变成无害:

(a)一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以及一切储存药剂和一切有关的次系统及部件,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研究、发展、支助和制造设施;

(b)一切射程在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弹道导弹和有关的主要部件,以及修理和生产设施;

9.为了执行第8段,又决定如下:

(a)伊拉克应在本决议通过后十五天内向秘书长提出一项报表,说明第8段所述一切项目的地点、数量和类型,并同意按照下文规定,接受紧急的现场视察;

(b)秘书长应同有关国家政府并酌情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协商,在本决议通过后四十五天内拟订一项计划并提交安理会核可,其中要求在计划核可后四十五天内完成以下行动;

(一)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根据伊拉克的报表及特别委员会本身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对伊拉克的生物、化学和导弹能力进行立即的现场视察;
(二)伊拉克向特别委员会移交第8(a)段明确规定的一切项目,包括在第(一)段经特别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内的项目,考虑到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将之销毁、拆除或使其变成无害,并由伊拉克在特别委员会监督下销毁第8(b)段明确规定的伊拉克一切导弹能力,包括发射器;
(三)特别委员会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供第12和13段所要求的协助和合作;

10.还决定伊拉克应无条件地保证不使用、发展、建造或取得上文第8和9段所述的任何项目并请秘书长同特别委员会协商,拟订一项关于将来不断监测和核查伊拉克遵守本段规定情况的计划,在本决议通过后一百二十天内提交安理会核可;

11.伊拉克无条件重申它根据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12.决定伊拉克应无条件地同意不取得或发展核武器或核武器可用材料,或任何分系统或部件,或与上述有关的任何研究、发展,支助或制造设施;在本决议通过后十五天内向秘书长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提出一份报表,说明上述一切项目的地点、数量和类型;按照第9(b)段所讨论的秘书长计划,在特别委员会的协助和合作下,将其一切核武器可用材料交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全权控制,予以保管和拆除;按照第13段规定的安排,接受对上述一切项目的紧急现场视察,并酌情予以销毁、移走或使其变成无害,并接受第13段所讨论的关于将来不断监测和核查其遵守这些承诺情况的计划;

13.通过秘书长,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依照第9(b)段中所指秘书长计划,在特别委员会的协助和合作下,根据伊拉克的报表和特别委员会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对伊拉克的核能力进行立即的现场视察;在四十五天内拟订一项计划提交安理会,其中要求将第12段所列一切项目酌情销毁、拆除或使其变成无害;在安理会核可后四十五天内执行该计划;考虑到伊拉克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享权利和所负义务,拟订一项关于将来不断监测和核查伊拉克遵守第12段规定情况的计划,包括伊拉克境内需由原子能机构核查和视察的一切核材料,以便证实原子能机构的保障措施涵盖伊拉克境内一切有关的核活动,在本决议通过后一百二十天内将计划提交安理会核可;

14.注意到本决议第8至13段中所述伊拉克应采取的行动是为实现以下目标和目的的步骤:实现在中东建立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任何运载此种武器的导弹的地区,并全面禁止化学武器;


D


15.秘书长向安理会报告已采取何种步骤协助归还伊拉克劫掠的一切科威特财产,包括科威特声称还没有归还或没有完整归还的任何财产;


E


16.重申1990年8月2日以前,伊拉克所负债务和义务将通过正常办法解决,在不影响这种债务和义务的情况下,伊拉克按照国际法,应负责赔偿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对外国政府、国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包括环境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的损耗)和伤害;

17.决定1990年8月2日以后伊拉克所作抵赖外债的声明完全无效,并要求伊拉克严格遵守它对其外债还本付息的一切义务;

18.并决定设立一个基金,以支付按照上文第16段范围所要求的赔偿,并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基金;

19.指示秘书长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三十天内,拟订建议提交安理会决定,说明如何根据第18段设立该基金并设立一项方案,以便执行第16至18段内各项决定,包括:基金的管理;伊拉克应向基金缴纳款数的确定办法,即按伊拉克出口石油和石油产品价值的一个比率计算,但不应超过秘书长向安理会建议的数额,并应考虑到伊拉克人民的需要、会同国际金融机构斟酌必须偿付的外债而评定的伊拉克支付能力、以及伊拉克经济的需要;关于确保向该基金缴款的安棑;分配款项和付给赔偿要求的程序;根据第16段明确规定的伊拉克赔偿责任而评定损失、开列赔偿要求、核查各项要求的正当理由、解决有争议的赔偿要求的适当程序;以及上文所指派的委员会的组成;


F


20.决定第661(1990)号决议内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给非医药和卫生用品的商品或产品,以及禁止与此有关的金融交易的禁令,不适用于已向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出通知的食物,也不适用于该委员会根据简化加速的“无异议”程序所批准的、在秘书长1991年3月20日报告中以及该委员会关于人道主义需要的任何其他调查结果中所指定的民用必需物资与用品,这项决定立即生效;

21.决定应参照伊拉克政府的政策与做法,包括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每隔六十天审查第20段的规定,以便决定是否减轻或解除该段中所指的禁令;

22.决定一俟安理会批准第19段要求制订的方案并经安理会一致认为伊拉克己完成第8至13段所设想的一切行动,第661(1990)号决议内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伊拉克的商品和产品的禁令以及禁止与上述进口有关的金融交易的禁令即不再有效;

23.又决定在安理会根据第22段采取行动前,应授权安全理事会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需要保证伊拉克有足够金融资源进行第20段所述活动时,可批准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伊拉克的商品和产品的禁令的例外情况;

24.还决定按照第661(1990)号决议和后来的各项有关决议,在安理会作出进一步决定之前,所有国家应继续阻止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或促进或便利出售或供应以下项目:

(a)各类武器及有关军用物资,尤其包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一切类型的常规军事装备,包括供准军事部队使用的装备,以及此类装备的零件、部件及其生产资料;

(b)上面虽未开列,但在第8和12段已具体说明和界定的项目;

(c)根据特许证或其他转让安棑用于(a)和(b)段所列项目的生产、使用或储存的技术;

(d)与(a)和(b)段所列项目的设计、发展、制造、使用、维修或支助有关的培训或技术支助服务的人员或物资;

25.敦促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无论现有何种合同、协定、特许证或任何其他安排,均应严格按照第24段的规定行事;

26.秘书长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在六十天内制定协助国际充分执行第24和25段和第27段的准则,供安理会核可,并将准则提供给所有国家,同时制定定期更新这些准则的程序;

27.敦促所有国家遵照安理会根据第26段所将制定的准则,维持必要的国家控制和程序,并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遵行第24段的各项规定,并且敦促各国际组织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协助确保这些规定的充分遵行;

28.同意除第8和12段具体说明和界定的项目外,定期地并且无论如何在本决议通过后一百二十天,审查第22至25段内的各项决定,要注意到伊拉克遵守本决议的情况和该区域军备管制的一般进展情况;

29.决定所有国家、包括伊拉克在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不得由于伊拉克政府的请求,或伊拉克境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的请求,或任何人通过任何这类个人或团体或为其利益所提的请求,就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的执行因为安理会依第661(1990)号决议和有关各项决议采取措施受到影响而提出任何要求;


G


30.决定为了进一步承诺协助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的遣返,伊拉克应向红十字会给予一切必要的合作,提供这些人的名单,便利红十字会与所有这些人接触,无论他们身在何处或被拘留何处,同时协助红十字会寻找那些仍然下落不明的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

31.红十字会,将协助1990年8月2日或其后在伊拉克境内的所有科威特国民和第三国国民遣返或送回其遗体的所有活动情况,酌情随时通知秘书长,


H


32.要求伊拉克通知安理会,表明其不进行或支持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动或容许任何旨在进行这类行动的组织在其境内活动,并要求伊拉克明确谴责和放弃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


I


33.宣布:在伊拉克正式通知秘书长和安理会表明其接受上文各项规定时,伊拉克与科威特及根据第678(1990)号决议同科威特合作的会员国之间的正式停火生效;

34.决定继续处理本案,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步骤,以执行本决议并确保该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第2981次会议以12票对1票(古巴)、2票弃权(厄瓜多尔、也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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