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1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1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12号决议
1991年9月1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13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1年9月19日
第712(199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尤其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1991年5月20日第692(1991)号、1991年6月17日第699(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5(1991)706(1991)号决议,

感谢秘书长依照安全理事会1991年9月4日第706(1991)号决议第5段所提出的报告,

重申关注伊拉克平民的营养和健康状况以及这种状况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并为此着重指出有必要对伊拉克所有各地的情况充分进行最新评估,作为向伊拉克各阶层平民公平分配人道主义救济的依据,

重申为履行第706(1991)号决议和本决议各项宗旨将由秘书长或以秘书长名义进行的活动,均享有联合国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肯定第706(1991)号决议第1段所述的数字是为该段的目的而核准的数字,并重申打算根据该决议第1(d)段,按照对各种需要不断进行的评估,重新审议这项数字;

2.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和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根据第706(1991)号决议第l(d)段,立即授权秘书长从代管账户发放上文第1段所指数额中的第一笔三分之一款项,但按需要发放的款项,须以账户中有足够资金为条件,而支付已按照现行程序通知或获得核准的食物、药品和民用必需物资和用品的款项时,须遵守下文第3段所核可的秘书长报告中所制订的程序;

3.核可秘书长报告第57(d)和58段中的各项建议;

4.鼓励秘书长和委员会同伊拉克政府密切协商,持续地进行合作,确保本决议所核可的办法得到最有效的执行;

5.决定:受第706(1991)号决议管制的石油和石油产品,在所有权仍属伊拉克期间,可免受法律诉讼,也不受任何形式的查封、扣押或执行;所有国家均须根据本国法律制度采取任何必要步骤确保这项保障,并确保销售所得不得转用于第706(1991)号决议规定之外的用途;

6.重申:为满足第706(1991)号决议和本决议的目的而由联合国设立并由秘书长管理的代管账户,如同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的联合国赔偿基金,享有联合国的特权和豁免;

7.并重申:为本决议目的所任用的执行联合国任务的检查人员及其他专家均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并要求伊拉克给予他们充分的行动自由和一切必要的便利;

8.确认从其他来源所提供的资金,如有此意愿,可按照第706(1991)号决议第l(c)段作为一个分账户存入代管账户,并可立即支用以满足第687(1991)号决议第20段所述的伊拉克人道主义需要,免除第706(1991)号决议第2和3段所规定的那些强制性扣减和行政费用;

9.敦促除使上文第1段所述资金购买的物资以外,任何方面向伊拉克提供的食物、药品或其他人道主义性质的物资时,均应作好安排,保证公平分配,以满足人道主义需要;

10.秘书长采取必要行动执行以上各项决定,并授权他为完成任务达成所需的任何安排或协定;

11.呼吁各国充分合作执行第706(1991)号决议和本决议,特别是在关于进口石油和石油产品及出口第687(1991)号决议第20段所指的食物、药品和民用必需物资和用品的任何措施方面,以及关于联合国和联合国人员在执行本决议时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方面;并确保这些物资不转用于这些决议规定之外的用途;

12.决定继续处理本案。


第3008次会议以13票对1票(古巴),1票弃权(也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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