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7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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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772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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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1992年2月21日第743(1992)、1992年4月7日第749(1992)、1992年5月15日第752(1992)、1992年5月30日第757(1992)、1992年6月8日第758(1992)、1992年6月18日第760(1992)、1992年6月29日第761(1992)、1992年6月30日第762(1992)、1992年7月13日第764(1992)、1992年8月7日第769(1992)和1992年8月13日第770(1992)号决议,
注意到1992年8月10日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常驻联合国代表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对源源不断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发生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情事的报道,包括强行驱逐和放逐大量平民、在拘留中心监禁和虐待平民、蓄意攻击非战斗人员、医院和救护车、阻止向平民运送食品和医疗用品以及肆意摧毁和破坏财产的报道,极感震惊,
回顾1992年8月4日安理会主席的声明,
1.重申冲突所有各方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8月12日各项《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义务,犯下或指使他人犯下严重违反公约行为者必须个人对此种违法行为负责;
2.强烈谴责任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那些进行“种族清洗”者的行为;
3.要求前南斯拉夫境内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所有军队立即停止并且不再作出任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上述各种行动;
4.又要求允许有关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特别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即、顺利无阻、持续进入前南斯拉夫境内各个集中营、监狱和拘留中心,并吁请各当事方尽其所能为此提供便利;
5.吁请各国,并酌情吁请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整理它们所掌握或收到并经证实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违反人道主义法、包括严重违反各项《日内瓦公约》情事的资料,并将这些资料提交安理会;
6.请秘书长整理根据第5段提交安理会的资料,并向安理会提出报告,简略介绍此项资料并依据此项资料建议其他可能适当的措施;
7.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前南斯拉夫境内各当事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所有军队,应遵守本决议的规定,否则安理会将需根据《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8.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0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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