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9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91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792号决议
1992年11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93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11月30日
第792(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1991年10月16日第717(1991)、1991年10月31日第718(1991)、1992年1月8日第728(1992)、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1992年7月21日第766(1992)和1992年10月13日第783(1992)号决议,

注意到1992年11月15日秘书长根据第783(1992)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赞扬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为恢复柬埔寨的和平与国家统一继续作出努力,

重申致力于执行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并决心维持和平进程的执行时间表,于1993年4、5月选举制宪会议,通过宪法,然后组成新的柬埔寨政府,

认识到柬埔寨所有四方、有关各国和秘书长需要保持密切对话,以切实执行和平进程,

回顾按照《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第12条的规定,所有柬埔寨人都有权通过自由、公正地选举制宪会议来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希望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可以按照《协定》附件3第5段的规定组成,

注意到1992年11月7日和8日巴黎柬埔寨会议两主席在北京举行的协商会议上对总统选举问题所作的讨论,以及两主席和秘书长的共同意见,认为总统选举能促进民族和解进程,帮助巩固柬埔寨的稳定气氛,

欢迎秘书长柬埔寨问题特别代表和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在执行巴黎协定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特别欢迎在选民登记方面取得的良好进展,

还欢迎该权力机构除其他外,努力加强它同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的关系,并对现有行政结构加强监督和监察,以期确保对关于选举、自然资源、重建、民族继承财产和人权的基本规定、同国际金融机构的关系以及关于外侨和移民问题,达成尽可能广泛的协议,

注意到该权力机构努力处理民主柬埔寨方面所关切的问题,包括采取步骤核查所有外国部队、顾问和军事人员撤出柬埔寨、该权力机构与体现柬埔寨主权的全国最高委员会密切合作、设立技术咨询委员会向全国最高委员会和该权力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在该权力机构可以进入的地区由该权力机构对巴黎协定规定的五个主要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监察、以及在这些地区设立工作组使四方参与并了解该权力机构在这五个主要部门的活动,

感谢日本和泰国努力寻求解决目前在巴黎协定执行方面的问题,

还感谢巴黎柬埔寨问题会议两主席作出努力,遵照第783(1992)号决议同所有四方协商,设法充分执行巴黎协定,

痛惜民主柬埔寨方面没有履行根据巴黎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没有履行让该权力机构为办理选民登记和协定的其他目的不受限制地出入民主柬埔寨方面所控制地区的义务,和实施停火第二阶段关于其部队进驻营地和解散的义务,

痛惜最近发生的违反停火事件及其对柬埔寨的安全情况的影响,强调必须维持停火,并要求所有四方遵守这方面的义务,

谴责对该权力机构的攻击,特别谴责最近对该权力机构的直升机和选举登记人员开火的事件,

关切柬埔寨的经济情况及其对执行巴黎协定的影响,

1.核可秘书长1992年11月15日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83(1992)号决议提出报告;

2.确定制宪会议的选举最迟将在1993年5月举行;

3.注意到秘书长决定指示其柬埔寨问题特别代表为联合国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组织和举行总统选举制订应急计划,并注意到这一选举必须与计划中的制宪会议选举同时举行,请秘书长提出关于举行这一选举的任何建议,供安理会作出决定;

4.呼吁柬埔寨所有四方同该权力机构全力合作,创立一个中立的政治环境来进行自由公正的选举,并防止骚扰、恐吓和政治暴力行为;

5.确定该权力机构应着手在1993年1月31日该权力机构可以全面、自由出入的柬埔寨所有地区筹备1993年4、5月举行的自由公正选举;

6.呼吁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在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主持下继续定期举行会议;

7.谴责民主柬埔寨方面不遵守其义务;

8.要求民主柬埔寨方面立即履行其根据巴黎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承担的义务;毫不延迟地对该权力机构在其所控制地区全面部署给予便利;不得阻碍在这些地区办理选民登记;不得阻碍其他政党在这些地区的活动;全面实施停火的第二阶段,特别是进驻营地和解散,以及巴黎协定的所有其他方面规定,考虑到柬埔寨所有四方对实施巴黎协定负有同等义务;

9.敦促民主柬埔寨方面全面参加执行巴黎协定,包括其中的选举条款,并请秘书长和各有关国家随时准备为此目的同民主柬埔寨方面继续进行对话;

10.呼吁有关方面确保按照《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附件2第七条采取措施,防止向不遵守《协定》军事条款的任何柬埔寨方面所占领地区供应石油产品,并请秘书长审查采取这种措施的方法;

11.承诺如果民主柬埔寨方面阻挠实施和平计划,则考虑所应执行的适当措施,例如冻结他在柬埔寨以外所持有的财产;

12.该权力机构建立一切必要的边界检查站,请各邻国在建立和保持这些检查站方面通力合作,并请秘书长同有关国家立即商讨检查站的建立和作业问题;

13.支持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1992年9月22日决定柬埔寨暂停出口原木,以便保护柬埔寨的自然资源;请各国、特别是各邻国尊重这项暂停出口的决定,不进口这种原木;并请该权力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实施这项暂停出口的决定;

14.全国最高委员会考虑通过一项类似决定,暂停出口矿物和宝石,以便保护柬埔寨的自然资源;

15.要求所有四方遵守停火的义务,并呼吁它们实行克制;

16.该权力机构继续监测停火,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柬埔寨战火重起或升级,以及防止盗匪和军火走私事件;

17.还要求所有四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障在柬埔寨全境的该权力机构人员的生命和安全,包括立即向其指挥官下达这一指示,并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报告它们所采取的行动;

18.秘书长考虑民主柬埔寨方面的部队既不进驻营地又不解散对选举进程的影响,并针对这一形势,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选举进程的顺利实施;

19.也请秘书长调查并报告巴黎协定裁减军备和解散部队的规定万一不能完全执行,对选举后柬埔寨的安全有何影响;

20.向柬埔寨提供经济援助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在1992年6月20日和22日在东京举行的柬埔寨重建和复原部长级会议之后向柬埔寨提供经济援助的现况;

21.并请秘书长尽速并至迟于1993年2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为确保实现巴黎协定的基本目标可能需要采取的进一步适当措施;

22.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43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中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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