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9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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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1992年3月24日第747(1992)和1992年10月30日第785(1992)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2年11月25日和30日关于联合国安哥拉第二期检查团的进一步报告,
深为关切安哥拉的政治和军事局势恶化,特别是关切部队的调动,并深为关切1992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发生的敌对行动,
欢迎并支持秘书长和他的安哥拉问题特别代表为解决当前危机所做的努力,
对《安哥拉和平协定》的主要方面仍未予执行感到不安,
重申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声明,称1992年9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选举一般是自由公正的,并注意到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接受选举的结果,
注意到秘书长打算一如对其他维持和平行动的作法,在此对维持和平行动的资源需求日增的时期,谨慎监测本行动的支出,
1.核可秘书长将联合国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目前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两个月,至1993年1月31日;
2.呼吁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同该核查团合作,以便尽早恢复核查团原核定的编制人数;
3.欢迎安哥拉政府和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1992年11月26日在纳米比发表的联合声明,并促请它们按照该声明立即采取有效行动;
4.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停火,立即停止一切军事对抗,特别是停止攻击性部队调动,并创造一切必要条件以完成和平进程;
5.敦促双方表现出它们遵守全面《安哥拉和平协定》,特别是关于将部队限制在营区、收缴武器、部队复员和组成统一的国家武装部队等规定,以及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加深紧张或危及局势恢复正常的行动;
6.强烈呼吁双方持续进行切实的对话,以期达成民族和解和使所有各方都参与民主进程,并议定它们履行《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承诺的明确时间表;
7.重申任何一方如拒绝参加此种对话,因而危害到整个进程,安理会将要求其为此承担责任,并重申安理会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考虑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执行《和平协定》;
8.吁请所有国家不要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危及《协定》的执行和增加该国局势紧张的行动;
9.请秘书长在1993年1月31日之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关于安哥拉局势的进一步报告,连同他关于联合国在和平进程中发挥进一步作用的长期性建议,此种作用的范围和时间应当清楚确定,并以在安哥拉得到广泛支持为基础;
10.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314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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