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0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10号决议
1993年3月8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11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3月8日
第810(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号决议和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3年2月13日的报告,

赞扬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殿下为恢复柬埔寨境内和平与国家统一继续作出的努力,

回顾依照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柬埔寨人民有权决定其本身的政治前途,方式是自由公正地选出一个制宪会议,负责拟订和批准一部新的柬埔寨宪法,并将其自身转变为一个立法大会,负责建立新的柬埔寨政府,

欣见秘书长和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在执行巴黎协定方面、尤其是在选民登记和难民遣返方面的成就,并重申继续支持权力机构的活动,

欣见全国最高委员会1993年2月10日会议决定暂停出口矿物和宝石,并考虑限制柬埔寨的锯木出口,以保护柬埔寨的自然资源,

痛惜民主柬埔寨方面和柬埔寨国方面违反停火的行为,

关切基于政治理由所作出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柬埔寨国方面控制地区的这种行为,以及基于民族理由所作出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加,并关切这种行为对于巴黎协定的执行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强调亟须权力机构采取措施,确保柬埔寨境内中立的政治环境,

谴责对权力机构进行的攻击、威胁和恐吓,尤其是最近扣留权力机构人员的事件,

痛惜民主柬埔寨方面未能履行巴黎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尤其是让权力机构不受限制前往其控制地区并实施停火第二阶段,并敦促该方充分参加巴黎协定的执行,

表示深切关注权力机构最近的报告说,有少数外国军事人员违反巴黎协定投效柬埔寨国方面的武装部队;要求所有各方与权力机构充分合作调查其控制区内有外国部队的报告;并强调有外国部队、顾问和军事人员必须立即撤离柬埔寨,

1.核可秘书长1993年2月13日的报告;

2.赞同全国最高委员会的决定,即制宪会议的选举应于1993年5月23日至27日举行;

3.强调民族和解对于柬埔寨实现持久和平及安定至关重要;

4.敦促柬埔寨所有各方同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充分合作,筹备并举行制宪会议的选举;

5.对选民登记的范围表示满意

6.要求权力机构继续尽力创造并维持一种有利于举行自由公正选举的中立政治环境,并请秘书长在1993年5月15日以前将选举的条件和筹备情况通知安全理事会;

7.敦促柬埔寨所有各方协助在其追随者心中培养容忍和平政治竞争的精神,并确保在即将举行的政治运动中遵循行为守则;

8.特别敦促柬埔寨所有各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1993年4月7日开始的选举活动期间所有登记的政党都有言论、集会和行动的自由,并能公平利用各种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和无线电,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再向柬埔寨人民保证将进行无记名投票;

9.要求柬埔寨所有各方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基于政治或种族理由作出的一切暴力、威胁和恐吓行为,并敦促所有各方与权力机构的特别检察院合作调查这种行为;

10.表示充分相信权力机构能够举行自由公正的选举,倘经联合国证实确为自由公正的选举,并准备支持选举结果;

11.要求柬埔寨所有各方遵守其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所作尊重选举结果的承诺;

12.认识到柬埔寨人民本身对巴黎协定的执行和柬埔寨未来的安定和福利负有主要责任;

13.特别认识到柬埔寨人在制宪会议选举以后,有责任议定一部宪法,在三个月内成立政府,并强调必须及时完成这个任务;

14.表示准备充分支持制宪会议以及为柬埔寨全国起草宪法和成立新政府的进程;

15.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第44段中关于从选出制宪会议到成立政府并结束权力机构任务这段期间柬埔寨境内安全问题的话,并欣悉他打算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16.赞扬全国最高委员会1993年2月10日会议决定采取措施保护柬埔寨的自然资源,并支持自然资源管理和持续开发技术顾问委员会为执行这些决定而采取的措施;

17.重申要求所有各方充分履行巴黎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停止一切攻击性军事活动;

18.要求所有各方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障柬埔寨全国境内权力机构人员的生命和安全,并停止对权力机构人员的一切威胁和恐吓以及任何干涉他们执行任务的行为;

19.要求秘书长于1993年4月在其第四次进度报告中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能需要和适宜采取何种进一步措施以确保实现巴黎协定的基本目标;

20.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18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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