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10號決議
1993年3月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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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8日
第810(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0年9月20日第668(1990)號決議和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號決議及其他有關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1993年2月13日的報告,

讚揚全國最高委員會主席諾羅敦·西哈努克親王殿下為恢復柬埔寨境內和平與國家統一繼續作出的努力,

回顧依照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簽署的柬埔寨衝突全面政治解決協定,柬埔寨人民有權決定其本身的政治前途,方式是自由公正地選出一個制憲會議,負責擬訂和批准一部新的柬埔寨憲法,並將其自身轉變為一個立法大會,負責建立新的柬埔寨政府,

欣見秘書長和柬埔寨過渡時期聯合國權力機構在執行巴黎協定方面、尤其是在選民登記和難民遣返方面的成就,並重申繼續支持權力機構的活動,

欣見全國最高委員會1993年2月10日會議決定暫停出口礦物和寶石,並考慮限制柬埔寨的鋸木出口,以保護柬埔寨的自然資源,

痛惜民主柬埔寨方面和柬埔寨國方面違反停火的行為,

關切基於政治理由所作出的暴力行為,尤其是柬埔寨國方面控制地區的這種行為,以及基於民族理由所作出的暴力行為日益增加,並關切這種行為對於巴黎協定的執行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強調亟須權力機構採取措施,確保柬埔寨境內中立的政治環境,

譴責對權力機構進行的攻擊、威脅和恐嚇,尤其是最近扣留權力機構人員的事件,

痛惜民主柬埔寨方面未能履行巴黎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尤其是讓權力機構不受限制前往其控制地區並實施停火第二階段,並敦促該方充分參加巴黎協定的執行,

表示深切關注權力機構最近的報告說,有少數外國軍事人員違反巴黎協定投效柬埔寨國方面的武裝部隊;要求所有各方與權力機構充分合作調查其控制區內有外國部隊的報告;並強調有外國部隊、顧問和軍事人員必須立即撤離柬埔寨,

1.核可秘書長1993年2月13日的報告;

2.贊同全國最高委員會的決定,即制憲會議的選舉應於1993年5月23日至27日舉行;

3.強調民族和解對於柬埔寨實現持久和平及安定至關重要;

4.敦促柬埔寨所有各方同柬埔寨過渡時期聯合國權力機構充分合作,籌備並舉行制憲會議的選舉;

5.對選民登記的範圍表示滿意

6.要求權力機構繼續盡力創造並維持一種有利於舉行自由公正選舉的中立政治環境,並請秘書長在1993年5月15日以前將選舉的條件和籌備情況通知安全理事會;

7.敦促柬埔寨所有各方協助在其追隨者心中培養容忍和平政治競爭的精神,並確保在即將舉行的政治運動中遵循行為守則;

8.特別敦促柬埔寨所有各方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1993年4月7日開始的選舉活動期間所有登記的政黨都有言論、集會和行動的自由,並能公平利用各種媒體,包括報刊、電視和無線電,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再向柬埔寨人民保證將進行無記名投票;

9.要求柬埔寨所有各方採取必要措施,終止基於政治或種族理由作出的一切暴力、威脅和恐嚇行為,並敦促所有各方與權力機構的特別檢察院合作調查這種行為;

10.表示充分相信權力機構能夠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倘經聯合國證實確為自由公正的選舉,並準備支持選舉結果;

11.要求柬埔寨所有各方遵守其根據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簽署的柬埔寨衝突全面政治解決協定所作尊重選舉結果的承諾;

12.認識到柬埔寨人民本身對巴黎協定的執行和柬埔寨未來的安定和福利負有主要責任;

13.特別認識到柬埔寨人在制憲會議選舉以後,有責任議定一部憲法,在三個月內成立政府,並強調必須及時完成這個任務;

14.表示準備充分支持制憲會議以及為柬埔寨全國起草憲法和成立新政府的進程;

15.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第44段中關於從選出制憲會議到成立政府並結束權力機構任務這段期間柬埔寨境內安全問題的話,並欣悉他打算提出這方面的建議;

16.讚揚全國最高委員會1993年2月10日會議決定採取措施保護柬埔寨的自然資源,並支持自然資源管理和持續開發技術顧問委員會為執行這些決定而採取的措施;

17.重申要求所有各方充分履行巴黎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尤其是停止一切攻擊性軍事活動;

18.要求所有各方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保障柬埔寨全國境內權力機構人員的生命和安全,並停止對權力機構人員的一切威脅和恐嚇以及任何干涉他們執行任務的行為;

19.要求秘書長於1993年4月在其第四次進度報告中向安理會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可能需要和適宜採取何種進一步措施以確保實現巴黎協定的基本目標;

2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18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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