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86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6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867号决议
1993年9月2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86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3年9月23日
第867(199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号决议、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号决议和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和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其他有关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1993年9月21日的报告(S/26480和Add.1),以及秘书长根据他1993年7月12日和1993年8月13日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S/26063和S/26297)而提出的1993年8月25日和1993年8月26日的报告(S/26352和S/26361),

注意到1993年7月24日秘书长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6180),其中转递海地政府请求联合国协助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部队并使海地武装部队现代化的建议,

强调1993年7月3日海地共和国总统和海地武装部队总司令的《加弗纳斯岛协定》对于促进海地恢复和平与稳定十分重要,包括其中第5段规双方呼吁协助海地武装部队现代化,并协助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部队,派联合国人员参与这两方面的工作,

坚决支持努力执行该协定,使海地政府能够在文官控制下恢复正常运作,包括警察和军事方面的功能,

回顾海地的局势和安理会根据《宪章》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持续责任,

关注在这关键的政治过渡时期,海地境内政治性暴力升级,并在这方面回顾安全理事会主席1993年9月17日的声明(S/26460),

考虑到迫切需要创造条件,以便充分执行《加弗纳斯岛协定》和秘书长1993年8月13日的报告(S/26297)附件所载《纽约专约》中的政治协议,

1.核可秘书长1993年9月21日的报告(S/26480)和1993年8月25日的报告(S/26352)中的建议,授权建立并立即派出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为期六个月,但附带规定在75天之后,须经安理会根据秘书长的报告审查《加弗纳斯岛协定》和《纽约专约》中的政治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后,才可以延长上述任务期限;

2.决定按照1993年9月21日的报告,联合国特派团最多由567名联合国警察监测员(联警监测员)和一支约700人的军事建筑部队组成,包括60名军事教官;

3.决定联警监测员应按照秘书长1993年9月21日报告第9段,向海地警察所有各级人员提供指导和训练,并监测执行业务的情况;

4.还决定负责武装部队现代化的特派团军事部门应起下列作用:

(a)军事训练小组应按照秘书长1993年9月21日的报告第17段所述办法,提供非战斗训练,以满足联合国特派团团长同海地政府协调确定的需求;

(b)军事建筑部队将同海地军方合作,从事秘书长1993年8月25日的报告第15段所指明和1993年9月21日的报告第16段所说明的项目;

5.欣见秘书长有意将维持和平特派团置于联合国秘书长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特别代表兼国际民事特派团(民事特派团)活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使维持和平特派团能利用民事特派团已经取得的经验和资料;

6.呼吁海地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并确保特派团及其成员的行动和通讯自由以及执行特派团任务所需的其他权利,并在这方面,敦促尽早缔结一项《特派团地位协定》;

7.注意到这种安全和自由是特派团顺利执行任务的先决条件,倘若这种条件不存在,请秘书长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8.要求海地所有派系明白公开宣布、并指示其支持者宣布放弃以暴力作为政治表现的手段;

9.秘书长紧急派出联合国海地特派团;

10.鼓励秘书长按照其1993年9月21日的报告第26段所述方式和条件,设立一个基金或作出其他安排,协助筹措特派团经费,并为此寻求会员国和其他方面认捐和提供捐助,同时鼓励会员国向该基金提供自愿捐款;

11.秘书长寻求各会员国提供人员,参加其1993年8月25日的报告第18段所说的特派团民警和军事部门;

12.表示希望各国协助合法成立的海地政府按照《加弗纳斯岛协定》、《纽约专约》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和协定的要求,开展恢复民主的行动;

13.表示感激美洲国家组织同联合国合作在促进解决海地的政治危机和恢复海地的民主方面所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并在这方面,强调亟须确保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密切协调它们在海地的工作;

14.秘书长于1993年12月10日以前和1994年1月25日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进展报告,从而使安理会充分获悉为执行特派团任务而采取的行动;

1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28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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