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86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6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867號決議
1993年9月23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86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93年9月23日
第867(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號決議、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號決議和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號決議

還回顧大會和美洲國家組織通過的其他有關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1993年9月21日的報告(S/26480和Add.1),以及秘書長根據他1993年7月12日和1993年8月13日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S/26063和S/26297)而提出的1993年8月25日和1993年8月26日的報告(S/26352和S/26361),

注意到1993年7月24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6180),其中轉遞海地政府請求聯合國協助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部隊並使海地武裝部隊現代化的建議,

強調1993年7月3日海地共和國總統和海地武裝部隊總司令的《加弗納斯島協定》對於促進海地恢復和平與穩定十分重要,包括其中第5段規雙方呼籲協助海地武裝部隊現代化,並協助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部隊,派聯合國人員參與這兩方面的工作,

堅決支持努力執行該協定,使海地政府能夠在文官控制下恢復正常運作,包括警察和軍事方面的功能,

回顧海地的局勢和安理會根據《憲章》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持續責任,

關注在這關鍵的政治過渡時期,海地境內政治性暴力升級,並在這方面回顧安全理事會主席1993年9月17日的聲明(S/26460),

考慮到迫切需要創造條件,以便充分執行《加弗納斯島協定》和秘書長1993年8月13日的報告(S/26297)附件所載《紐約專約》中的政治協議,

1.核可秘書長1993年9月21日的報告(S/26480)和1993年8月25日的報告(S/26352)中的建議,授權建立並立即派出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為期六個月,但附帶規定在75天之後,須經安理會根據秘書長的報告審查《加弗納斯島協定》和《紐約專約》中的政治協議的執行情況是否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後,才可以延長上述任務期限;

2.決定按照1993年9月21日的報告,聯合國特派團最多由567名聯合國警察監測員(聯警監測員)和一支約700人的軍事建築部隊組成,包括60名軍事教官;

3.決定聯警監測員應按照秘書長1993年9月21日報告第9段,向海地警察所有各級人員提供指導和訓練,並監測執行業務的情況;

4.還決定負責武裝部隊現代化的特派團軍事部門應起下列作用:

(a)軍事訓練小組應按照秘書長1993年9月21日的報告第17段所述辦法,提供非戰鬥訓練,以滿足聯合國特派團團長同海地政府協調確定的需求;

(b)軍事建築部隊將同海地軍方合作,從事秘書長1993年8月25日的報告第15段所指明和1993年9月21日的報告第16段所說明的項目;

5.欣見秘書長有意將維持和平特派團置於聯合國秘書長和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特別代表兼國際民事特派團(民事特派團)活動監督人的監督之下,使維持和平特派團能利用民事特派團已經取得的經驗和資料;

6.呼籲海地政府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聯合國人員的安全,並確保特派團及其成員的行動和通訊自由以及執行特派團任務所需的其他權利,並在這方面,敦促儘早締結一項《特派團地位協定》;

7.注意到這種安全和自由是特派團順利執行任務的先決條件,倘若這種條件不存在,請秘書長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8.要求海地所有派系明白公開宣布、並指示其支持者宣布放棄以暴力作為政治表現的手段;

9.秘書長緊急派出聯合國海地特派團;

10.鼓勵秘書長按照其1993年9月21日的報告第26段所述方式和條件,設立一個基金或作出其他安排,協助籌措特派團經費,並為此尋求會員國和其他方面認捐和提供捐助,同時鼓勵會員國向該基金提供自願捐款;

11.秘書長尋求各會員國提供人員,參加其1993年8月25日的報告第18段所說的特派團民警和軍事部門;

12.表示希望各國協助合法成立的海地政府按照《加弗納斯島協定》、《紐約專約》以及其他有關決議和協定的要求,開展恢復民主的行動;

13.表示感激美洲國家組織同聯合國合作在促進解決海地的政治危機和恢復海地的民主方面所發揮的建設性作用,並在這方面,強調亟須確保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密切協調它們在海地的工作;

14.秘書長於1993年12月10日以前和1994年1月25日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本決議執行情況的進展報告,從而使安理會充分獲悉為執行特派團任務而採取的行動;

1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282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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