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6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67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68号决议
1994年12月16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69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12月16日
第968(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全理事会主席1992年10月30日的声明(S/24742)、1993年8月23日的声明(S/26341)、1994年9月22日的声明(S/PRST/1994/56)和1994年11月8日的声明(S/PRST/1994/65),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9月27日的报告(S/1994/1102)和1994年11月30日的报告(S/1994/1363),

欢迎塔吉克斯坦政府和塔吉克反对派在伊斯兰堡的塔吉克人第三轮会谈期间协议将1994年9月17日在德黑兰签署的《谈判期间在塔吉克-阿富汗边境和塔吉克境内暂时停火和停止其他敌对行动的协定》(S/1994/1102,附件1)的期限延长到1995年2月6日,

又欢迎关于执行1994年9月17日《协定》的联合委员会的《议定书》(S/1994/1253,附件)的签署,

赞扬秘书长及其特使以及在塔吉克人会谈中担任观察员的各国和区域组织的努力有助于达成这些协定,

强调塔吉克双方对解决它们的分歧负有主要责任,并且根据本决议提供的国际援助必须与民族和解进程、包括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以及双方采取的进一步建立信任等措施挂钩,

欢迎双方重申承诺仅以政治方式解决冲突,

强调在莫斯科的塔吉克人第四轮会谈必须取得进一步的实质进展,

回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五国外交部长1993年8月24日和9月30日给秘书长的声明(S/26357和S/26610),

肯定地感谢独立国家联合体驻塔吉克斯坦的集体维持和平部队,按照1994年10月13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联邦和乌兹别克斯坦四国外交部长的联合声明(S/1994/1178),准备与联合国观察员合作,协助维持停火,

强调联合国观察团与独立国家联合体驻塔吉克斯坦的集体维持和平部队和边境部队保持密切联络的重要性,

1.欢迎秘书长1994年11月30日的报告(S/1994/1363);

2.决定依照秘书长在上述报告中说明的计划,设立联合国驻塔吉克斯坦观察团(联塔观察团),其任务如下:

(a)协助联合委员会监测1994年9月17日《协定》的执行情况;

(b)调查违反停火的报告并就此向联合国和联合委员会提出报告;

(c)按1994年9月17日《协定》的规定进行斡旋;

(d)与冲突双方保持密切接触,并与欧安会驻塔吉克斯坦特派团、独立国家联合体驻塔吉克斯坦的集体维持和平部队和边境部队保持密切联系;

(e)支持秘书长特使的努力;

(f)提供政治联络及协调服务,以便利国际社会迅速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3.决定设立观察团,为期最多六个月,如果要在1995年2月6日以后维持观察团,必须由秘书长在该日之前通知安理会,双方同意延长1994年9月17日《协定》,并继续致力于有效停火、民族和解和促进民主;

4.秘书长在上面第3段规定的报告中说明观察团截至该日的工作,并在其后每两个月提出关于该项工作和民族和解进展情况的报告;

5.又请秘书长继续通过他的特使斡旋,努力加速民族和解的进程;

6.要求双方同观察团充分合作,并确保联合国人员的安全与行动自由;

7.要求塔吉克斯坦政府迅速同联合国签订观察团地位协定,并请秘书长在上面第3段规定的报告中将这方面的情况通知安全理事会;

8.要求双方加倍努力尽快达成冲突的全面政治解决,并在这方面同秘书长特使充分合作;

9.敦促双方严格遵守它们承担的义务,充分执行1994年9月17日《协定》,不采取任何可能加剧目前局势或妨碍民族和解进程的步骤;

10.欢迎1994年11月12日在霍罗格顺利释放被拘留者和战俘,吁请双方进一步采取这种建立信任措施,并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无阻地探视所有因武装冲突而被各方拘留的人;

11.敦促所有国家和其他有关各方促进民族和解进程,不采取任何可能使和平进程复杂化的行动;

12.欢迎已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并吁请各会员国对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人道主义救济工作作出更多贡献;

13.秘书长设立一个自愿捐款基金,以支持执行1994年9月17日《谈判期间在塔吉克-阿富汗边境和塔吉克境内暂时停火和停止其他敌对行动的协定》,特别是支持联合委员会的活动,并鼓励各会员国向基金捐款;

1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482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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