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諭罷科舉法
聖諭罷科舉法 阮朝 1918年 |
錄自《南風雜誌》漢文版第十八期,第318頁。 |
啓定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學部奉〈硃點〉上諭,據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即西曆一千九百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機密院臣計議,十月十八日〈即西十一月二十一日〉學部臣片請各理。炤之科舉之法,古辰所學視今辰所用不同,雖歷代亦有收得許多穎達,可爲本國及歷史上之光榮。乃馴至今辰,不啻花而不寔。凡有國家欲其文明進化公理彰明,必須逐漸改良制度,且究宜聽從民士願望播將格致核子,使之遍通國語字及法字,而於學課章程內漢字亦不偏廢。葢將來用人當取自最普通學識中人也。
準定:
第一款,停罷科舉法;
第二款,量留來年會試爲最後之一科;
第三款,凡選補文班官吏並學法試,其章程另各定例;
第四款,機密院臣並學部各隨權分炤這章程施行。
欽此。〈第一百二十三號〉
學部恭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