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五〇〇(五)

聯合國大會499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500號決議
A/RES/500(V)
聯合國大會
1951年5月18日
聯合國大會501號決議
五〇〇(五).應付朝鮮侵略事件之其他辦法
(據第一委員會報告書所通過之決議案)

大會

閱悉擬訂其他辦法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四日報告書[1]

念及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大會決議案四九八(五)

備悉:

(a)該決議案所規定設立之擬訂其他辦法委員會業已計議應付朝鮮侵略事件之其他辦法,

(b)據此委員會報告[2]:若干國家業已採取種種辦法,俾不助長在朝鮮抗拒聯合國之軍事力量,

(c)又據此委員會報告[2]:採行若干經濟方面更進一步不助長對方力量之辦法,將支助聯合國在朝鮮之軍事行動,並可促成侵略之終止,

一.爰建議各國:

(a)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及北朝鮮政權統治下之地域實行禁運軍械、彈藥、軍用品、原子能材料、石油、具有戰略價值之運輸器材以及可用以製造軍械、彈藥軍用品之物資,

(b)就其本國輸出貨品,斷定何者屬於禁運範圍,並實行管制,俾禁運辦法克收實效。

(c)儘其管轄權所及採用各種方法防止任何逃避其他國家依本決議案實行之禁運管制之情事,

(d)與其他國家合作,協力實踐此項禁運辦法之目標,

(e)三十日內將其依本決議案所採取之辦法向擬訂其他辦法委員會具報,嗣後並應循該委員會之請求續提報告,

二.請擬訂其他辦法委員會:

(a)將禁運辦法之實效以及嗣後宜否續行或擴充或寬弛此項禁運辦法之意見向大會具報,並提出適當建議,

(b)繼續計議應付朝鮮侵略事件之其他辦法,並續就此事向大會具報,但倘接斡旋團通知,謂其工作得有滿意之進展該委員會自得緩提報告;

三.重申聯合國政策仍爲設法終止朝鮮戰鬬行爲及用和平方式達成聯合國在朝鮮之目標,並請斡旋團工作弗懈。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三三〇次全體會議。



  1. 參閱文件A/1779
  2. ^ 2.0 2.1 參閱大會第五屆會正式記錄,第一委員會,第四四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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