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二(一)
←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一(一)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二(一) A/RES/12(I) 又名:任用臨時辦事人員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1日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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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任用臨時辦事人員
茲鑒於隸於執行秘書之臨時辦事人員勤勉忠實之服務,及有立時通知各該辦事人員其於秘書處中地位之須要;並鑒及秘書長宜有還擇永久辦事人員協助其履行責任之充份自由.
大會授權秘書長,依據臨時議事規則附則十三之規定,仍以現有待遇及條例繼續聘用執行秘書之辦事人員,至一九四六年四月一日止;或至較早於此時,秘書長依據臨時辦事人員條例,或大會所定爲任用秘書處人員之其他條件,與上述辦事人員另行聘僱時止.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第二十一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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