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二(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一(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二(一)
A/RES/12(I)
又名:任用临时办事人员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三(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二 任用临时办事人员

 兹鉴于隶于执行秘书之临时办事人员勤勉忠实之服务,及有立时通知各该办事人员其于秘书处中地位之须要;并鉴及秘书长宜有还择永久办事人员协助其履行责任之充份自由.

 大会授权秘书长,依据临时议事规则附则十三之规定,仍以现有待遇及条例继续聘用执行秘书之办事人员,至一九四六年四月一日止;或至较早于此时,秘书长依据临时办事人员条例,或大会所定为任用秘书处人员之其他条件,与上述办事人员另行聘雇时止.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第二十一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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