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九四

一九四(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決議案
〔S/5987〕

  安全理事會,

  備悉秘書長報告書,尤其秘書長認爲依安全理事會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建聯合國維持和平軍其駐留赛普勒斯須於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後予以延展,

  鑒悉赛普勒斯政府業已表示希望聯合國軍於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後繼續駐留賽普勒斯,

  對於秘書長爲實施安全理事會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決議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及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日決議案一九二(一九六四)所作努力,重新表示深切感謝,

  對各國爲實施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而提供部隊、警察、給養及財政支助,再度表示深切感謝,

  追念Sakari Tuomioja服務聯合國功勞卓著,

  對秘書長依照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委派新調解員,表示滿意,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決議案一八七(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日決議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及一九六四年八月九日決議案一九三(一九六四)及主席於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會議表示之一致意見;

  二.促請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遵守上述各項決議案;

  三.將聯合國維持和平軍依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駐於赛普勒斯之期限再延長三個月,至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四.請秘書長將關係各方遵守本決議案情形隨時通知安全理事會。


第一一五九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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