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九四

一九四(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
〔S/5987〕

  安全理事会,

  备悉秘书长报告书,尤其秘书长认为依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建联合国维持和平军其驻留赛普勒斯须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后予以延展,

  鉴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表示希望联合国军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后继续驻留赛普勒斯,

  对于秘书长为实施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及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所作努力,重新表示深切感谢,

  对各国为实施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而提供部队、警察、给养及财政支助,再度表示深切感谢,

  追念Sakari Tuomioja服务联合国功劳卓著,

  对秘书长依照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委派新调解员,表示满意,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及一九六四年八月九日决议案一九三(一九六四)及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表示之一致意见;

  二.促请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遵守上述各项决议案;

  三.将联合国维持和平军依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驻于赛普勒斯之期限再延长三个月,至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

  四.请秘书长将关系各方遵守本决议案情形随时通知安全理事会。


第一一五九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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