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

三(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備悉伊朗代表所提聲明,謂伊朗向理事會申訴,實緣蘇聯軍隊駐紮伊朗境內,並於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三國條約1所定撤兵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留駐伊朗,

  備悉四月三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政府及伊朗政府徇秘書長之請,就兩國政府談判現況及蘇聯是否以兩國就其他事項訂立協定為撤兵條件二事,所提答覆之內容2,3

  特別注意並信賴蘇聯所提保證謂蘇聯軍隊業已開始由伊朗撤退;蘇聯政府擬儘速進行此項撤軍;蘇聯政府預期在五六星期內可將蘇聯軍隊悉數撤離伊朗全境;及蘇聯伊朗兩國政府刻在談判之事項“與蘇軍撤退事無關”,

  切望蘇聯軍隊駐紮伊朗一事不致被利用以影響蘇伊兩國政府談判之過程,

  承認蘇聯軍隊悉數撤離伊朗全境所需時間,確如蘇聯政府聲明所需之時間,難再切實提前,

  爰議決理事會將伊朗申訴延至五月六日再行置議,屆時請蘇聯政府及伊朗政府向理事會報告蘇聯軍隊是否已悉數撤離伊朗全境;然後由理事會審議對於伊朗申訴是否應續採任何步驟,

  惟若此時期內情勢發生變化,以致延阻或可能延阻蘇聯軍隊依照蘇聯政府向理事會所提保證迅速撤離伊朗,經蘇聯政府、伊朗政府或安全理事會任何理事國報告秘書長時,秘書長應立將此項報告提請理事會注意,並由理事會將其列為議程上最先受審議之項目。

第三十次會議以九票通過(澳大利亞出席但不參加投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1 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一年,第一輯,補編第一號,附件二及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六頁。

2 同上,第一年,第一輯,第二號,第二十九次會議第八十四頁(文件 S/24)。

3 同上,第八十五頁至第八十六頁(文件 S/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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