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

三(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备悉伊朗代表所提声明,谓伊朗向理事会申诉,实缘苏联军队驻扎伊朗境内,并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三国条约1所定撤兵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留驻伊朗,

  备悉四月三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及伊朗政府徇秘书长之请,就两国政府谈判现况及苏联是否以两国就其他事项订立协定为撤兵条件二事,所提答复之内容2,3

  特别注意并信赖苏联所提保证谓苏联军队业已开始由伊朗撤退;苏联政府拟尽速进行此项撤军;苏联政府预期在五六星期内可将苏联军队悉数撤离伊朗全境;及苏联伊朗两国政府刻在谈判之事项“与苏军撤退事无关”,

  切望苏联军队驻扎伊朗一事不致被利用以影响苏伊两国政府谈判之过程,

  承认苏联军队悉数撤离伊朗全境所需时间,确如苏联政府声明所需之时间,难再切实提前,

  爰议决理事会将伊朗申诉延至五月六日再行置议,届时请苏联政府及伊朗政府向理事会报告苏联军队是否已悉数撤离伊朗全境;然后由理事会审议对于伊朗申诉是否应续采任何步骤,

  惟若此时期内情势发生变化,以致延阻或可能延阻苏联军队依照苏联政府向理事会所提保证迅速撤离伊朗,经苏联政府、伊朗政府或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报告秘书长时,秘书长应立将此项报告提请理事会注意,并由理事会将其列为议程上最先受审议之项目。

第三十次会议以九票通过(澳大利亚出席但不参加投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



1 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一年,第一辑,补编第一号,附件二及第四十三页至第四十六页。

2 同上,第一年,第一辑,第二号,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十四页(文件 S/24)。

3 同上,第八十五页至第八十六页(文件 S/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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