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五
<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三十五(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十月三日決議案
〔S/574〕
安全理事會,
決議:
一.請秘書長擔任三國委員會8之召集人,並安排其工作程序;
二.請三國委員會急速開始執行其職務。
第二○七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8 參閱上開決議案三十一(一九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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