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三十五

<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三十五(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十月三日決議案
〔S/574〕

  安全理事會,

  決議:

  一.請秘書長擔任三國委員會8之召集人,並安排其工作程序;

  二.請三國委員會急速開始執行其職務。


第二○七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8 參閱上開決議案三十一(一九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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