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八〇

決議案二八〇(一九七〇)
一九七〇年五月十九日


  安全理事會,

  業已審議文件S/Agenda/1537所載之議程,

  業已鑒悉黎巴嫩常任代表函及以色列常任代表函之內容,

  業已聽取黎巴嫩代表及以色列代表之陳述,

  對於違反安全理事會各決議案之情事所造成之形勢日趨惡化,深以為慮,

  覆按其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決議案二六二(一九六八)及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決議案二七〇(一九六九)

  深信以色列對黎巴嫩所作軍事攻擊在性質上係出於預謀,且屬大規模且經過縝密之策劃,

  覆按其一九七〇年五月十二日決議案二七九(一九七〇)內要求所有以色列軍隊立卽撤出黎巴嫩領土,

  一.對以色列之未遵守決議案二六二(一九六八)二七〇(一九六九),深感惋惜;

  二.譴責以色列違反其依憲章所負義務之預謀性軍事行動;

  三.宣吿此種武裝攻擊不能再予容忍,並再度鄭重警告以色列:此種武裝攻擊倘再發生,安全理事會將依照決議案二六二(一九六八)及本決議案考慮依據憲章有關條款採取適當有效之步驟或措施,以實施本理事會各決議案;

  四.痛惜違反安全理事會各決議案情事所造成之生命喪失與財產損害。


第一五四二次會議以十一票對零通過,棄權者四(哥倫比亞、尼加拉瓜、獅子山、美利堅合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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