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四四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決議案二四四(一九六七)


  安全理事會,

  閱悉秘書長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三日向希臘、土耳其及賽普勒斯三國政府發出之呼籲,及秘書長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八日報告書,

  閱悉關係三國政府對秘書長十二月三日建議由其出面斡旋之呼籲所送覆文,及對其以往呼籲之覆文,

  自上述秘書長報告書獲悉目前情形仍須聯合國駐賽普勒斯維持和平軍繼續留駐一個時期,

  獲悉賽普勒斯政府業已同意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後仍有繼續維持該軍之必要,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與其後各決議案,及其就此問題所表示之公意;

  二.茲准依理事會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設立之聯合國維持和平軍留駐賽普勒斯期間延長三個月,至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爲止;

  三.請各當事國迅速利用秘書長之斡旋,並請秘書長酌量將斡旋結果向理事會具報;

  四.促請所有當事國家繼續極力保持温和,自相抑制,不採取足使情勢惡化之任何行動;

  五.促請當事各方重新堅決努力實現安全理事會之目標,以期遵照理事會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意之要求,依安全理事會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決議案一八六(一九六四)維持和平,獲致永久解決辦法;

  六.決定繼續受理此項問題,視情勢演變之需要,隨時重開會議,加以審議。


第一三八六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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