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四四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决议案二四四(一九六七)


  安全理事会,

  阅悉秘书长于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三日向希腊、土耳其及赛普勒斯三国政府发出之呼吁,及秘书长一九六七年十二月八日报告书,

  阅悉关系三国政府对秘书长十二月三日建议由其出面斡旋之呼吁所送覆文,及对其以往呼吁之覆文,

  自上述秘书长报告书获悉目前情形仍须联合国驻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继续留驻一个时期,

  获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同意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后仍有继续维持该军之必要,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与其后各决议案,及其就此问题所表示之公意;

  二.兹准依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设立之联合国维持和平军留驻赛普勒斯期间延长三个月,至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为止;

  三.请各当事国迅速利用秘书长之斡旋,并请秘书长酌量将斡旋结果向理事会具报;

  四.促请所有当事国家继续极力保持温和,自相抑制,不采取足使情势恶化之任何行动;

  五.促请当事各方重新坚决努力实现安全理事会之目标,以期遵照理事会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意之要求,依安全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维持和平,获致永久解决办法;

  六.决定继续受理此项问题,视情势演变之需要,随时重开会议,加以审议。


第一三八六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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