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30日)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29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元月三十日 第二號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1912年1月30日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月31日)
  1. 大總統咨參議院作戰方略並令部急籌財政 頁1-2
  2. 衛戍總督及各軍警告示 頁2-4
  3. 上海來電7則 頁4-8
  4. 金口營來電1則 頁8
  5. 大通來電1則 頁8-9
  6. 閩省來電1則 頁9-10
  7. 南昌來電1則 頁10
  8. 安慶來電3則 頁10-11
  9. 舊金山來電1則 頁12
  10.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續) 頁12-13
  11.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權限 頁13-15
  12. 內政部咨行各部及通令所屬公文程式 頁15-16
  13. 臨時政府公報暫定則例 頁17

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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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咨參議院作戰方略並令部急籌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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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准
貴院咨開:“議戰議和,關係軍國重要,故不宜黷武,以致塗炭生民。亦豈宜老師甘墮敵人奸計。”除原文有案不錄外,復開:“茲本院於本日開會,議決辦法三條。除推事參議員三員面陳外,抄祈查照辦理,並希先行見復施行。”並開辦法三條。等因。准此。查此時和局未終,停戰期滿,敵之一方電求停戰,不欲遽與決裂,故未及提出。且講和一事早經公認,此次展期乃由此一事發生,並非另生一事,似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尚無違反。至議和成否,於數日內解決。現在用兵方略,當以鄂、湘為第一軍,由漢京鐵道前進;甯、皖為第二軍,向河南前進,與第一軍會合於開封、鄭州之間;淮陽為第三軍,烟台為第四軍,向山東前進,會於濟南;秦皇島合關外之軍為第五軍,山、陝為第六軍,向北京前進。一、二、三、四軍既達第一之目的,復與第五、六軍會合,共破虜巢。和議一破,本總統將親督江、皖之師,此時毋庸另委他員。再:中央財政匱乏已極,各項租稅急難整理,餉源一事,業令由財政、陸軍兩部會同籌畫,合併聲明。特此咨復。

衛戍總督及各軍警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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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得近日南京地方,搶刧之案層見迭出。自是不肖匪徒假冒軍人之所為,而軍隊人數衆多,亦難免無一二害羣[1]之馬,致壞名譽。本總督用是會集各軍團隊長,議决維持治安辦法。茲將部頒軍律若干欵,臚列於后,抑我軍人等一體切實遵奉,毋蹈法綱,是爲至要。此告。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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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遇有搶刧物件或強姦婦女等事,准該事主鳴報衛戍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警察總監派兵警捕拿
  • 一、人證現獲時,卽[2]將該犯拿送衛戍總督執法處,訊明正法;如有當場拒捕者,卽行格殺
  • 一、各軍人不准身帶槍械在街遊行,違者以匪論(但有官長帶領及有特別任務者不在此限)
  • 一、兵士外出時間以早六時後至晚九時前為限,非此時間而在街巷遊行者,以違法論。准巡街兵詰問,報告本管長懲罰(但身帶特別外出證有任務時不在此限)

附陸軍部頒發軍律十二條:

  • 一、任意搶擄者槍斃
  • 一、焚殺良民者槍斃
  • 一、硬搬良民箱籠及銀錢者槍斃
  • 一、私入良民家宅者罰
  • 一、賭博者罰
  • 一、強姦婦女者槍斃
  • 一、無長官命令,竊取名義,擅對民屋財產者槍斃
  • 一、勒索强買者論情抵罪
  • 一、行竊者罰
  • 一、縱酒行凶者罰
  • 一、有類於以上滋擾情形者酌量
  • 衞戍總督徐
  • 浙軍第一師團長朱
  • 第三師團長陳
  • 鐵血軍總司令長范
  • 滬軍先鋒隊司令官洪
  • 滬軍第二旅團長田
  • 光復軍司令長李
  • 甯省第三旅團長李
  • 江甯警察總監吳
  • 南京憲兵司令長茅
  • 蘇軍第一旅團長朱
  • 滬軍進行隊司令官趙
  • 要塞總司令長官、
    海軍陸戰隊指揮官尹
  • 甯省第四旅團長劉
  • 衛戍北區司令官何
  • 衛戍西南區司令官胡
  • 衛戍東區司令官陳
  • 粵軍司令長姚
  • 贛省北伐軍司令官劉

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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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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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孫大總統、陸軍部總長黃、黎副總統、各省都督及北伐聯軍總司令公鑒:頃接唐代表轉叚芝貴來電如下:“陽電悉。瑞與各路統兵大員,於今晨聯銜電奏,請定共和政體。都中已有布置,切告各路民軍,萬勿稍有衝突,以免貽誤大局。。齊。”特轉電奉聞。廷芳。宥。
  • 南京大總統鈞鑒:接黃縣電內開:軍政府轉南京大總統鑒:“管帶裕震違約,圍我黃縣,力戰始解。初六、七兩日,又邀同軍與軍血戰攙北馬[3]敵大敗,殺其統領,獲其除宮,奪其槍械,死傷其兵士百餘人。惟敵軍擾害我地面,殘殺我良民,慘無人理。現雖略退守,然猶未艾。我軍為保護地方治安,自不得不以戰為守,惟彼滿人奚負約。請轉知外交部長,可向淸廷嚴加責問。山東軍政府公電。”等因。合亟照轉。其美叩。感。
  • 至急。南京大總統、陸軍總長、壤[4]副總統、各省都督、北伐聯軍總司令公鑒:頃紹儀送來祺瑞電文如下:“三電均悉。某國欲漁利,又豈止一某國,尚有慫慂外蒙獨立爲呑併計者。禍機之發,不知胡底;兄弟䦧牆,分梗禦侮。謀國利民福者,似宜遠瞻近矚,審愼出之。夙抱宗旨,不忍地方再有糜爛,塗炭生靈;且公使俱在都門,秩序一亂,是將援以干涉之炳[5]也。聯奏昨夜半好到丸,今日未知如何。况兩軍相持太近,時有衝突,已擬稍退民軍,不可再進,致生惡感。兩公,統祈代為致意。。青。”云云。現此電君詢明大義,廷巳屢電副總統,請解派員與之接洽。黃陂等處,兩軍尤爲接近,更需妥爲處置。並望大總統、陸軍總長致電君,與之聯絡,以期一致進行,完全達到共和目的,是所切盼。芳廷。儉。
  • 大總統鑒:袁世凱托名議和,簿我。今停戰期滿,萬難再忍,祈速宣戰,以解北危。如和不顧大局,續行停戰,四省人民死不承認。豫晉秦隴協會泣叩。
  • 大總統鑒:沁電敬悉。停戰之期至明日上午八時為滿,不再展期,己經决定。惟段祺瑞現與北京四十二將校聯名電奏淸廷,速行宣佈共和。現統第一、第二兩軍,處武漢前敵。如副總統與之接洽,則明日武漢方面可聯為一,不復致有戰爭之事。至張勳一軍,紹儀屢電,勸其讚同共和,回電反對。君又電內閣,囑[6]其嚴飭軍,勿得暴動。倘明日停戰期滿,果然跳梁,則兵釁非自我開,更可令天下萬國知曲直所在。此處得內閣來電,據見皆系表面文字,其實運動帝退位,未常少輟。昨致電,謂若停戰期滿,尚未得帝退位之意,以致兵釁再開,再行發表。如是清則廷以爭一君位之故,不惜流全國之血,必為人道所不客。而我民國政府希望和平之意,更昭著於天下,對外可得友邦之同情,對內可激同胞之義憤,似尤爲妥協。特奉复。廷芳。儉二。
  • 總統鑒:競存出發在卽[7]精衛歸期無定,執信避地香港,主持無人,局岌岌。各同志公推徐桂馮自由盧信三公,均堪勝此重寄。乞擇委任,以維大局,幸甚。旅省同志梁慕光夏重民譚民三張元抱容尚容卓生葉競生易次乾等叩。
  • 至急。南京大總統、陸軍總長、武昌副總統、各省都督、北伐聯軍總司令公箕:寢電想已達覽。段祺瑞現統北洋第一、第二黎[8]駐紮孝感,為武漢前敵。今旣[9]聯合各路統兵將帥贊同共和,似宜就近由副總統派員與之接洽。再,寢電“祺瑞”二字誤作“芝桂”,合幷更正。廷芳。感。

金口營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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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陸軍部總長、上海代表、武昌副總統、各省都督、各總司令鈞鑒:敵人不守信約,停戰期內,利用交通梗塞,進攻西北各省,意在固守西北,控制東南,狡謀詭計,盡人能知。今太原旣巳失陷,陝西又在垂危,呼救電文聲嘶力竭。民國政府旣已成立,倘不統籌全局,派兵救援,不獨黃河以北將非有,貽害不堪,設想且何以表示南北聯為一氣,促人民反正之心。鄙意無論和議如何,停戰與否,當旣出帥應援,以慰西北人心之望。事機迫切,專望統籌見示。沈秉堃。勘。

大通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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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陸軍部總長副總統、各省都督、各軍總司令、{{專|上海}}各報館公鑒:接議和代表伍廷芳君寢電:“北軍統兵大員聯銜奠定共和政體,各路民軍勿稍衝突。”等語。和議展期,已非一日,共和者為鐵血之共和,非哀求之共和。應請代表切實質問袁世凱。如力求共和,卽與民軍一致進行,推倒奄奄待斃之滿政府當易如反掌;如反對共和,即定期宣戰,不必再以支吾相延宕,各軍義憤填胸,總祈早爲解決,以全大局而定人心。敝軍枕戈以待,毋任焦灼。大通軍政分府黎宗嶽叩。沁。印。

閩省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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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鈞鑒、陸軍部長鑒:全國光復近三月矣。幸賴福威遠播,而各界亦極贊成,將士用命,諸事現已頗有頭緒。道仁實無建樹也。昨將編成軍隊陸續開進,由,聽候調遣,俾得稍進義務。惟查停戰期內,袁世凱又縱兵在山西進攻。似此不遵公法,塗炭生民,不勝焦憤。竊願再選將士,親率赴,請命赴敵。大局一日不定,誓犧牲此身,達我共和目的。如蒙俯允,伏乞頒發電令,當卽日起程,恭聽指揮。臨電不勝盼禱。都督孫道仁叩。沁。印。

南昌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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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總統、陸軍部長武昌副總統鑒:頃接代表寢、感兩電,知悉段祺瑞聯合各路統兵大員於二十六號電,請定共和政體,未識日內有無發布。惟段祺瑞等旣贊成共和政體,則於我軍宗旨相合,各路軍應退百里以外;又淸廷諸親貴未必贊成共和,似應彼此聯合。闔衆兵力進駐北京,始有實行改革之望;若軍不允是約,誠恐又是詐變。鈞意以為何如。請卽賜覆。毓寶。劍。

安慶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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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總統、陸軍部總長、參謀本部總長、參議院、副總統、各都督、各軍總司令及本省各軍政分府、各軍政長鈞鑒:省軍政府司令部長萬太頃卽率師北伐,此後司令總長由都督兼任,而添設副司令一人。查有壽州𣘼,曉暢盛事,聲望素孚,業由同人推舉為全副司令,呈請都督委任,以重軍政。特聞。軍界全體公叩。
  • 大總統鈞鑒:儀徵劉光漢,累世傳經,髫年𡹉嶷,熱血噴溢,鼓吹文明,早從事於愛國學校警鐘報民報等處。青年學子讀其所著書報,多為感動。今之共和事業得已不日觀成者,光漢未始無尺寸功。特惜神經過敏,毅力不堅,被誘僉任,隳節末路。今聞留繫資州,行將議罰,論其終始,實乖大法。衡其功罪,或可相償,可否懇請賜予矜全,曲爲寬宥。當玄黃再造之日,延讀書種子之傳。俾光漢得以餘生,著書贖罪。某等不啻身受大法矣,謹此佈聞,伏待後命。都督府秘書科鄧藝孫洪海闓汪津本李德膏陳仲盧光誥馮汝簡呂嘉德李中一龍炳等謹叩。
  • 南京大總統、各部總長、參議院長、武昌副總統、各省都督、各總司令、皖省各軍政分府均鑒:參議員光啓,現任鐵血軍司令,不能兼顧他事,來電辭職。所遺參議員一席,已委任善達接充,不日卽赴任事。特聞。都督孫毓筠叩。宥。

舊金山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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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總統轉汪精衛君鑒:君任總理,慶得人。窩州同盟總會伍平一等叩。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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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决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决事件,如不以爲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復議。

參議院對於復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

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决權每以一票爲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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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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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爲止。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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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各部如左:

陸軍部 海軍部 外交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內務部 教育部 實業部 交通部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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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設總長一人,次長一人;

次長由大總統簡任,次長以下各員由各部長按事之繁簡,酌定人數。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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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局長以下各員,均由各部總長分別荐任、委任。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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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部長管理事務如下:

陸軍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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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陸軍,經理軍事、教育、衛生、警察、司法並編制軍隊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海軍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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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海軍一切軍政事務,監督所轄軍人、軍佐。

外交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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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國交涉及關於外人事務,並在外僑民事,保護在外商業,監督外交官及領事。

司法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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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刑事訴訟事件、戶籍、監獄,保護出獄人事務幷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務,監督法官。

財政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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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府縣與公共之會之財產。

內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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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警察、衛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若舉公益及行政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地方官。

教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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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教育、學藝及厯[10]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學校,統轄學士、教員。

實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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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農、工、商、鑛[11]、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監督所轄各官署。

交通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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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信、電報、航舶幷運輸造船事務,統轄船員。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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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長輔佐部長整理部務,監督各局職員。

內務部資行各部及通令所屬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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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咨行事案奉
大總統令開:現今臨時政府業已成立,所有行用公文亟應規定程式,以期劃一而立推行。茲據法制院呈擬公文程式五條,詳加查閱,尚屬可行,合就令行。貴總長希即分。則[12]令京內外一體遵照辦理,並發公文程式等,因奉此相應備文咨行京內各部及通令所屬,以後行用公文,其程式均應一體遵照辦理。此咨。

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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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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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自大總統以下各公署職員及人民,一切行用公文俱照以下程式辦理。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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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用公文分爲左五種:

  • 甲 上級公署職員行用於下級工程職員曰令,公署職員行用於人民者曰令或諭;
  • 乙 同級公署職員互相行用者曰咨;
  • 丙 下級公署職員行用於上級公署職員及人民於行用公署職員者曰呈;
  • 丁 公署職員公告一般人民者曰示,但經叅[13]議院議决之法規應由大總統宣布者曰公布;
  • 戊 任用職員及授賞徽章之證書曰狀。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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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文皆需蓋印、簽名並署年月日,但人民行用於公署職員之呈文得免其蓋印。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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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署行用於外國之公文仍照向例辦理。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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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大總統及各部所發之公文有通行性質者,皆須登於公報。各公文除特定有施行期限者外,京城以登載臨時政府公報之第五日爲施行期;其餘各處以公告到達公署之第五日爲施行期。

本報暫定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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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報爲臨時政府刋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 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 本報暫定門類六:曰令示、曰電報、曰法制、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 本報日出一册,如遇國家紀念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刋一日。

五 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 凡各官署皆有購閱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折徵納,餘叧詳前價目表。

維基文庫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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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群”。
  2. 同“即”。
  3. 黃縣有北馬鎮,“攙”字疑應爲“於”字。詳見[1]
  4. 疑为“武昌”之误
  5. 同“柄”。
  6. 據意辨認如此。
  7. 通“即”
  8. 疑为“軍”字之誤
  9. 通“既”,下同。
  10. 古同“歷”。
  11. 古同“礦”。
  12. 影印件不清,據意辨認如此。
  13. 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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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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