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6日)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5日) 臨時政府公報
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六日 第一號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2月6日于南京府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
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8日)
#南京衛戍條例 頁169-171
  1. 大總統咨參議院編定各部官制 頁171-172
  2. 大總統令松江太倉所屬本年所完糧稅暫撥滬軍應用 頁172-173
  3. 大總統批示駐滬理財特派員沈懋昭請便宜行事另立局所候示祗遵呈 頁173
  4. 巡警總局呈部督將路燈改設電燈 頁174
  5. 大總統批示女界共和協濟社稟明興學辦報并請撥女界協濟會卷欵呈 頁174-175
  6. 大總統覆女界協贊會代表張昭漢程穎兩女士募助軍餉函 頁175-176
  7. 大總統覆美以美會高翼聖韋臣亞傑論中國自立耶敎會函 頁176
  8. 南京去電 頁177
  9. 上海來電2則 頁177-179
  10. 廣東來電 頁180
  11. 長沙來電 頁180
  12. 上海來電 頁180-181
  13. 山東來電 頁181-182
  14. 二月初四日總統府謁見人名單 頁182
  15. 本報特白 頁183
  16. 本報暫定則例 頁185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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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编辑

南京衛戍條例 编辑

附質疑答復 编辑

  • 第一條 南京衛戍總督直隸與大總統,統轄南京之衛戍勤務。
  • 第二條 衛戍勤務,當任衛戍上之警備,并監視衛戍地內陸軍之秩序、風紀、軍紀,及保護陸軍諸建築物。
  • 第三條 南京衛戍總督關於衛戍勤務得指揮其地之駐屯軍隊而定衛戍兵之員額及其部署方法。
  • 第四條 駐屯南京衛戍地之憲兵直接歸南京衛戍總督管轄。
  • 第五條 在南京衛戍地內之各要塞均歸南京衛戍總督管轄。
  • 第六條 南京衛戍總督認爲警備上之必要時,雖不屬其衛戍之上所轄之軍隊,亦得請求援助。如遇緊急之際得經行命令之。
  • 第七條 駐在南京衛戍地內之軍隊,對於南京衛戍總督所定之衛戍規則皆有遵守之義務。
  • 第八條 南京衛戍總督當有事之日,關於住民公安、保安之處置,隨時與各部長官協議。
  • 第九條 南京衛戍總督當衛戍線內若有騷亂,不及通告陸軍部、參謀部時,得以兵力便宜從事。
  • 第十條 關於國防計畫,應由參謀總長決定。但南京衛戍總督有時得以意見要求之。
  • 第十一條 本條例以中華民國元年元月十五日爲實行之期。

附質疑 编辑

  • 一南京衛戍總督所轄之區域如何?
  • 一關於維持公安上有時需用兵艦礮船應否由衛戍總督直接調遣?
  • 一戰時南京總督之任務如何?

答質疑第一條 编辑

查衛戍條例,陸軍軍隊永久屯駐配備於一地者,謂之衛戍。在都城以第一師團長、在要塞以要塞司令官,其餘各處以謹處屯在之高級團隊長爲司令官;各衛戍地之司令官雖關於衛戍勤務,亦受其所屬上官之處置。我國向無師團管地,又現在無一定之衛戍兵力,欲定南京衛戍總督所轄之區域,則北以南京下關江岸、東以朝陽門、南以南門、西以漢西門外各三十里爲其暫行管轄之區域。

答質疑第二條 编辑

查衛戍條例,衛戍司令官無直接調遣兵艦礮船之權。如必需用船艦時,應與參謀部及海軍部協商妥洽,然後調遣。

答質疑第三條 编辑

戰時南京衛戍總督之任務,在擔任人民之保護及所管區域內一般之秩序。

令示 编辑

大總統咨參議院編定各部官制 编辑

現今各部業已先後成立,所有各部官制通則及各部院局官制亟應編定,以利推行。茲據法制局,擬就各部官制通則二十一條、陸軍部官制三十條、外交部官制七條、內務部官制九條、交通部官制七條、教育部官制七條,并改訂法制院官制十二條、公報局官制九條、銓敍局官制七條、印鑄局官制八條,呈請交議前來,除海軍、司法、財政、實業等部官制,俟擬定後另案咨送外,合將現經編定割制咨請貴院議決咨復,以便轉飭遵行。此咨。

計咨送

各部官制通則一件、陸軍部官制一件、外交部官制一件、內務部官制一件、交通部官制一件、教育部官制一件、改訂法制院官制一件、公報局官制一件、銓敍局官制一件、印鑄局官制一件。

大總統令松江太倉所屬本年所完糧稅暫撥滬軍應用 编辑

據滬軍都督陳其美呈稱:“迭據財政米佩珍以‘金融垂絕,補救無方’來府求退。製造局長李鐘珏亦以‘各廠趕造械彈軍火,星夜加工,匠資料資,積欠甚鉅’,亦一再求撥款接濟。日昨邀集各參謀及上海財政民政各長,再四籌商,僉謂餉源盈絀,大局所關,既無別款可挹注。現在冬漕已届開征,將松江、太倉所屬各縣本年民間應完錢糧及地方各項稅捐暫行撥歸滬軍應用,出入數目由上海財政長按月造報。俟事定,仍歸蘇省都督主政”等語。查上海爲江海機關,各省北伐之師大半取道滬上,該都督應付餉糈子彈源源不絕,自屬力任其難。當此民國共和,本無分於畛域,所請將松江、太倉各屬本年民間應完錢糧及地方各項稅捐暫行撥歸滬軍應用,亦一時權宜之計。事屬可行,應准變通。辦理至收入支出數目,應由上海財政長按月造冊呈報貴部及江蘇都督,俾有稽核。除令覆該都督“務宜節用崇實,涓滴歸公,力戒虛糜”外,合將原呈發交貴部查照存案,并卽轉飭江蘇都督悉心商酌照撥爲要。此令。

大總統批示駐滬理財特派員沈懋昭請便宜行事另立局所候示衹遵呈 编辑

呈及簡章均悉,仍仰遵照前令,遇事與財政部妥商辦理。所請便宜行事及另立局所之處,應無庸議。此批。

紀事 编辑

巡警總局呈部督將路燈該設電燈 编辑

爲呈請示遵事竊維省垣地方遼闊,匪徒最易潛踪。值此光復之初,查緝尤應嚴密。路燈一項亟須切實整頓,查向來各區路燈,率因前次張兵在城被其搗毀。現擬乘此將各區崗位原設油燈之所,一律改設電燈。其有背街狹巷不通電桿之處,則仍舊燃點油燈,以補電燈之不足。蓋必如此乃可易黑暗爲光明,便巡警之守望。一舉數善盡人知之,但向來各路燈油之資每月僅領銀四百兩。如其悉令改置電燈,按照各商民裝設之價,則爲設不敷太鉅然。電燈實爲交通巡緝必要之件,未便任其關乏。查廣東丶天津,凡遇地方安設公益電燈,無論裝置費及燈費電燈,官廠均一律照收半價。是他省既辦有例,甯省似不妨援而效之,况值此經濟異常困難,治安亟應保持之時。故不得不講,飭該燈廠變通辦理、顧全公益,將巡警各區裝置電燈通收半價,在該廠則減收無幾,在地方則獲益良多。是否可行理含具文,呈請都督鑒核,為此備由具呈伏乞,批示秪 遵需至呈者。

大總統批示女界共和協濟社稟明興學辦報並請撥女界協濟社會捐欵呈 编辑

據稟,已悉天賦人權:男女本非懸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國成立,將合全國以一致進行。女界多才,其入同盟會奔走國事、百折不回者,已與各省志士媲美。至若勇往從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會、不辭艱險。或慷慨助餉、鼓吹輿論、振起國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女子將來之有參政權,蓋事所必至。該社員等才學優美,并不遽求參政,而謀聯合全國女界普及教育、研究法政、提倡實業,以協助國家進步。願力宏大、志高慮遠,深堪嘉尙。應如請准其存案,并於所繳協贊會捐款萬元內,撥付五千元為開辦法政學校及共和日報經費。該社員等宜力行無倦,擴充女界政治思想,同盡責任、以光吾國,而促進共和。天演競爭、歸於優勝;不患無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女子應否有參政權、定於何年實行、國會能否准女界設傍聽席?皆當決諸公論,咨送參議院決可也。

大總統覆女界協贊會代表張昭漢程穎兩女士募助軍餉函 编辑

女界協贊會公鑒展誦來函,并接見貴會代表張君昭漢程君穎兩女士,欣悉貴會員熱心毅力分途勸募以助軍需,前會以五千餘元繳存滬軍都督府指定為北伐購置鎗砲之用,茲又築成萬元於滬上錢莊存儲,請飭交財政部驗收集腋成裘,有此鉅款皆由貴會員不辭艱苦沿門勸募所得,深用嘉尙以此補助軍餉,益可作三軍之氣掃平索虜,女界亦與有功。焉聞貴會與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聯合為一,擴充團體自能相得益彰,矣復問公益不瀃孫口頓。

大總統復美以美會高翼聖韋亞傑論中國自立耶教會函 编辑

來電去電 编辑

南京去電 编辑

上海來電2則 编辑

廣東來電 编辑

長沙來電 编辑

上海來電 编辑

山東來電 编辑

本報暫定則例 编辑

一、本報爲臨時政府刊行,故定名爲臨時政府公報。
二、本報以宣布法令、發表中央及各地政事爲主旨。
三、本報暫定門類六,曰令示,曰電報,曰法制,曰紀事,曰抄譯外報,曰雜報,其子目見前。
四、本報日出一册,如遇國家紀念日政府停止辦公時,本報亦休刊一日。
五、政府對於各地所發令示或宣布法律,凡載登本報者,公文未到,以本報到後爲有效。
六、凡各官署皆有購閲本報之義務,唯具印文請領者,皆照定價五祈徵納,餘另詳前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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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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