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稽勳局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臨時稽勳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2日
1912年7月2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7月23日)

  第一條 臨時稽勳局。直隸於國務總理。其職務如左。

  一、稽査開國時爲國盡瘁身亡者。一、稽査開會國時關於各地方戰事宣力著功者。一、稽査開國時於軍事上建議畫策或奔走運動成績卓著者。一、稽査開國前後輸貲助公者。

  第二條 臨時稽勳局置職員如左。

  局長(簡任)祕書(薦任)審議員(薦任)調査員(薦任)主事(委任)

  第三條 局長一人。總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五條 審議員八人。承局長之命。審議調査員所報吿事項。

  第六條 調査員專任十人。兼任無定額。承局長之命。分別調査第一條列舉事項。

  第七條 主事六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文書會計及庶務。

  第八條 臨時稽勳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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