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稽勳局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臨時稽勳局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22日 1912年7月22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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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臨時稽勳局。直隸於國務總理。其職務如左。
一、稽査開國時爲國盡瘁身亡者。一、稽査開會國時關於各地方戰事宣力著功者。一、稽査開國時於軍事上建議畫策或奔走運動成績卓著者。一、稽査開國前後輸貲助公者。
第二條 臨時稽勳局置職員如左。
局長(簡任)祕書(薦任)審議員(薦任)調査員(薦任)主事(委任)
第三條 局長一人。總理局務。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祕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五條 審議員八人。承局長之命。審議調査員所報吿事項。
第六條 調査員專任十人。兼任無定額。承局長之命。分別調査第一條列舉事項。
第七條 主事六人。承局長之命。掌理文書會計及庶務。
第八條 臨時稽勳局。爲繕寫文件及其他庶務。得用雇員。
第九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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