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616号
2019年4月18日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616号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及大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海洋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加快实施渤海生态修复工程,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渤海生态修复工作

渤海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也是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渤海综合治理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重点对河口海湾、滨海湿地、岸线岸滩进行整治修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加行动自觉,认真组织实施,坚决完成渤海生态修复各项工作任务。

二、提高项目实施的科学性

渤海生态修复重在恢复生态功能。环渤海各省(市)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保证生态安全功能、突出生态系统功能、兼顾生态景观功能的次序,找准突出问题,遵循自然规律,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合理确定修复对象和任务,科学选取技术模式,按照《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编制实施方案,确保修复效果。禁止伪生态、实损害工程,杜绝“盆景”项目、形象工程。

三、简化项目用海审批手续

项目实施中,需要种植碱蓬等植被、进行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设的,以及拆除养殖池、构筑物等临时施工行为的,无需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对于建设非透水构筑物、修筑潜堤等辅助设施的,在科学论证生态修复方案的基础上,可适当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并压缩办理时限。

四、坚决防止违法问题发生

要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禁止借海洋生态修复变相实施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生态修复工作涉及无居民岛的,须遵守海岛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实施退围还海、退养还滩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工程时,要做好正面疏导,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环渤海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方责任,统筹组织实施。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同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治理、系统修复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与跟踪监测,确保扎实有序推进,切实取得实效。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规定,防范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各方面的廉政风险,立足抓早抓小、从严从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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