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W10-1100118-00142)

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W10-1100118-00142)

具體內容:
承辦單位好,本人於附件附上一女士於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364號土地銀行前,擺設書攤之照片(擺設地點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定義之道路)
就照片中內容,有以下疑問:
1.該行為(假設未申請路權)是否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或是其他法條)
2.承上,若往後發現相同情況,應如何向轄區內權責機關檢舉?

受理機關:警察局南港分局
回覆機關:警察局南港分局
回覆日期:110/01/26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一事,本分局說明如下:
一、 本分局於接獲案件派遣後,派員多日前往查察,現場雖未發現所述情形。惟本分局已責由轄區派出所加強巡查,遇案立即予以勸導、取締告發,以維用路人權益。
二、爾後若您發現前揭地點再有妨害交通情事,可立即撥打110電話檢舉反映,本分局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相關規定,予以勸導、取締告發。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聯絡承辦人。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敬復
承辦人:陳世光
聯絡電話:02-27882857

附件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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