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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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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地方自治條例
维基百科
條目: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8 日
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7779900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53286940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5652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五條及編制表(第六條第一項序文規定「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經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120295號函告無效)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487700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條文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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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地方法規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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