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2.12.24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0237256600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2.12.24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02372566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本分局說明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暨同條例第7條之2規定,員警得以當場所見事實攔停舉發或逕行舉發。
二、有關車牌000-000重機車駕駛人於102年9月16日19時22分許,行經本市內湖路2段29巷口,經本分局員警攔查製單舉發「機車駕駛人安全帽未扣緊帽帶」一案。您反映「可否提供當日蒐證照片影像?」,依上開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即係考量其發生往往在瞬間或由勤務員警專業判斷目睹違規情事,不必以攝影、錄影器材立即取證,仍得以攔査舉發,無須採證照片依法即可逕行告發。
三、另您反映「未緊扣定義為何?」,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3款明文,機車駕駛人配帶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稽查員警當下明確目睹駕駛人之安全帽帽帶呈現晃動狀態,並無於顎下繫緊扣環,是以員警本於職責所在,依上述規定舉發作為並無不當。故仍籲請您騎乘機車時,應妥適緊繫安全帽扣環,以保障行車安全。
四、如您對上述內容仍有疑義或說明不及之處,請洽承辦人:張世昌(電話:2790-0505轉1710),將為您提供更詳盡說明、服務。
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張奇文 敬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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