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大屯山區署組織規程

臺北縣政府大屯山區署組織規程(廢止)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1月31日
臺灣省政府令(38) 子世府綜法字第6445號
廢止,臺灣省草山管理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31 日 公布14條臺灣省政府令(38) 子世府綜法字第6445號
中華民國 38 年 8 月 8 日 廢止14條臺灣省政府令(38) 未齊府綜法字第45380號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為建設大屯山風景區暨督導各項行政及地方自治業務起見,依照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特設大屯山區署(以下簡稱本區署)。

第二條

本區署設於草山,轄北投士林兩鎮。

第三條

本區署設區長一人,薦任,受縣政府之命,綜理全區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及轄區內警察人員衛生人員。

第四條

本區署設左列各課:
 總務課;
 民政課;
 建設課。

第五條

總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機要事項;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繕校事項;
 關於案卷及圖書之保管事項;
 關於人事管理事項;
 關於財務及出納事項;
 關於物品之購置保管事項:
 關於公款公產事項;
 關於會計統計事項;
 關於不屬其他各課掌管事項。

第六條

民政課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鄉鎮公所工作督導事項;
 關於衛生事業之督導事項;
 關於學校視導事項;
 關於社會服務及禮俗事項;
 其他有關民政教育衛生事項。

第七條

建設課掌理左列事項:
 關於土木營建及園藝設計事項;
 關於風景建築物及溫泉設備之管理事項;
 關於公私有林指導保護取締事項;
 關於名勝古蹟文獻寺廟等保管事項;
 關於工商業及特種營業調查管理事項;
 關於交通事項;
 關於道路河川橋樑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
 其他有關風景區之建設事項。

第八條

本區署設課長三人,委任,建設課長得薦任待遇,課員十二人,辦事員十一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前項員額視各課事務繁簡,由區長適當分配。
本區署各類技術人員由縣政府調派技士兼任之。

第九條

本區設警察所,掌理地方警衛治安事項。
前項警察所,設所長、所員、巡官各一人,巡佐二人,警員若干人。

第十條

本區設北投鎮,衛生所隸屬縣衛生院,受區署之指揮,辦理區內一切衛生事項。
前項衛生所設主任兼醫師一人,公共衛生護士、衛生稽查員、事務員各一人。

第十一條

本區署設區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區長;
 各課課長;
 警察所長衛生所長;
 本區所屬各鄉鎮長;
 本區各中心學校校長;
 其他由區長指定人員。

第十二條

本區署得設建設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區署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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