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政府大屯山区署组织规程

台北县政府大屯山区署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月31日
台湾省政府令(38) 子世府综法字第6445号
废止,台湾省草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31 日 公布14条台湾省政府令(38) 子世府综法字第6445号
中华民国 38 年 8 月 8 日 废止14条台湾省政府令(38) 未齐府综法字第45380号

第一条

台北县政府为建设大屯山风景区暨督导各项行政及地方自治业务起见,依照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特设大屯山区署(以下简称本区署)。

第二条

本区署设于草山,辖北投士林两镇。

第三条

本区署设区长一人,荐任,受县政府之命,综理全区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辖区内警察人员卫生人员。

第四条

本区署设左列各课:
 总务课;
 民政课;
 建设课。

第五条

总务课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机要事项;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及缮校事项;
 关于案卷及图书之保管事项;
 关于人事管理事项;
 关于财务及出纳事项;
 关于物品之购置保管事项:
 关于公款公产事项;
 关于会计统计事项;
 关于不属其他各课掌管事项。

第六条

民政课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乡镇公所工作督导事项;
 关于卫生事业之督导事项;
 关于学校视导事项;
 关于社会服务及礼俗事项;
 其他有关民政教育卫生事项。

第七条

建设课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土木营建及园艺设计事项;
 关于风景建筑物及温泉设备之管理事项;
 关于公私有林指导保护取缔事项;
 关于名胜古迹文献寺庙等保管事项;
 关于工商业及特种营业调查管理事项;
 关于交通事项;
 关于道路河川桥梁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项;
 其他有关风景区之建设事项。

第八条

本区署设课长三人,委任,建设课长得荐任待遇,课员十二人,办事员十一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前项员额视各课事务繁简,由区长适当分配。
本区署各类技术人员由县政府调派技士兼任之。

第九条

本区设警察所,掌理地方警卫治安事项。
前项警察所,设所长、所员、巡官各一人,巡佐二人,警员若干人。

第十条

本区设北投镇,卫生所隶属县卫生院,受区署之指挥,办理区内一切卫生事项。
前项卫生所设主任兼医师一人,公共卫生护士、卫生稽查员、事务员各一人。

第十一条

本区署设区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区长;
 各课课长;
 警察所长卫生所长;
 本区所属各乡镇长;
 本区各中心学校校长;
 其他由区长指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区署得设建设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区署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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