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2014年9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基小 字第 1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103.09.05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楊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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