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2014年9月5日 |
裁判字号: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基小 字第 1227 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103.09.05 裁判案由:给付借款 裁判全文: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简易庭小额民事判决 103年度基小字第1227号 原 告 第一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简明仁 诉讼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杨进胜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给付借款事件,本院于民国103年9月3日言词 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陆万肆仟捌佰壹拾贰元,及其中新台币肆 万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周年百分之十九点九七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得假执行。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9 月 5 日 基隆简易庭法 官 蔡聪明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对于本件判决如有不服,应于收受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书状,上诉于本院合议庭,并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具缮本。 如委任律师提起上诉者,应一并缴纳上诉审裁判费。 当事人之上诉,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上诉状应记 载上诉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原判决所违背之法令及其具体内容。 (二)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实。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9 月 5 日 书记官 陈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