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二輯/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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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治法規之修改 |
臺灣選政第二輯
第一章 前言
本廳爲紀述選政實况,保存選政史料,藉資鑑往知來,於民國四十九年六月,曾編印「臺灣選政」一書,將本省地方自治法規之制訂及修改,各種公職人員選擧之辦理,作有系統之紀述,並列爲第一輯,計劃於相當時間之後,繼編二輯三輯,前後銜接。
本省自民國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辦理各種公職人員直接選擧,迄今為止,已整整二十年,在此二十年中,地方自治法規方面,已作五次全面檢討修改,公職人員選擧方面,已經辦理的計有:省議會議員選擧六屆(臨時省議會議員選擧二屆包括在內),縣市議員選擧七屆,縣市長選擧六屆,鄕鎮縣轄市民代表選擧九屆,鄕鎮縣轄市長選擧六屆,村里長選擧九屆。
本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二十年來,由於不斷檢討不斷改進,地方自治法規,在形式上,已自最初公布之十七種合併修訂爲目前之六種,做到了簡化法規統一法典的要求,在實質上,亦已爲本省地方自治選擧制度,奠立了良好的基礎,諸如實施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制度,嚴訂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使本省公職人員之素質,大爲提高。建立公費選擧制度,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及印發選擧公報等競選宣傳費用,由主辦選擧機關負擔,使淸寒有志之士獲致參政機會,達到選賢與能。健全選擧監察組織,加強妨害選擧之取締,使本省之選擧風氣,逐漸改善。至在選擧實務方面,由於不斷檢討改進,亦已有很大的革新。
在公職人員選擧方面,二十年來,均本自由、平等、公正三大原則公開辦理,並切實做到「一人一票、秘密投票」。各種公職人員歷屆選擧,選民投票,均甚踴躍,除村里長選擧缺乏完整資料外,其餘平均投票率:省議員第二屆至第六屆為七三·七三%,縣市議員第一屆至第七屆爲七八·〇四%,縣市長第一屆至第六屆爲七五·二九%,鄕鎮縣轄市民代表第三屆至第九屆爲六七·二〇%,鄕鎮縣轄市長第一屆至第六屆爲六七·一九%。公民參政興趣亦甚高,各種選擧參加競選者至爲踴躍,平均約爲二人競選一人,除村里長選擧缺乏完整資料外,歷屆候選人與當選人之平均比率(當選人爲一):省議員候選人爲一·八九,縣市議員候選人爲一·五九,縣市長候選人爲二·三四,鄕鎮縣轄市民代表候選人爲一·七〇,鄕鎮縣轄市長候選人爲二·四九。本省辦理地方自治選擧,爲時雖暫,然較之民主先進國家並無遜色。
自民國三十九年至民國四十九年十年間本省地方自治選政實况,臺灣選政第一輯,已誌甚詳,然民國四十九年迄今,又歷十載,十年來在地方自治法規方面,有第四次及第五次之全面修改,在公職人員選擧方面,有第三屆及第四屆省議員選擧,第五屆、第六屆及第七屆縣市議員選擧,第五屆及第六屆縣市長選擧,第七屆、第八屆及第九屆鄕鎮縣轄市民代表選擧,第五屆及第六屆鄕鎮縣轄市長選擧,曁第七屆、第八屆及第九屆村里長選擧。其實况及成果已如前述。爲循旣定計劃,特將民國四十九年迄今十年來之選政實况,分章敍述,輯爲臺灣選政第二輯,使本省選政資料,前後銜接,垂諸久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