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政第二辑/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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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治法规之修改 |
台湾选政第二辑
第一章 前言
本厅为纪述选政实况,保存选政史料,藉资鉴往知来,于民国四十九年六月,曾编印“台湾选政”一书,将本省地方自治法规之制订及修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之办理,作有系统之纪述,并列为第一辑,计划于相当时间之后,继编二辑三辑,前后衔接。
本省自民国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颁布“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办理各种公职人员直接选举,迄今为止,已整整二十年,在此二十年中,地方自治法规方面,已作五次全面检讨修改,公职人员选举方面,已经办理的计有:省议会议员选举六届(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二届包括在内),县市议员选举七届,县市长选举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九届,乡镇县辖市长选举六届,村里长选举九届。
本省实施县市地方自治,二十年来,由于不断检讨不断改进,地方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已自最初公布之十七种合并修订为目前之六种,做到了简化法规统一法典的要求,在实质上,亦已为本省地方自治选举制度,奠立了良好的基础,诸如实施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制度,严订公职候选人消极资格,使本省公职人员之素质,大为提高。建立公费选举制度,候选人政见发表会及印发选举公报等竞选宣传费用,由主办选举机关负担,使清寒有志之士获致参政机会,达到选贤与能。健全选举监察组织,加强妨害选举之取缔,使本省之选举风气,逐渐改善。至在选举实务方面,由于不断检讨改进,亦已有很大的革新。
在公职人员选举方面,二十年来,均本自由、平等、公正三大原则公开办理,并切实做到“一人一票、秘密投票”。各种公职人员历届选举,选民投票,均甚踊跃,除村里长选举缺乏完整资料外,其馀平均投票率:省议员第二届至第六届为七三·七三%,县市议员第一届至第七届为七八·〇四%,县市长第一届至第六届为七五·二九%,乡镇县辖市民代表第三届至第九届为六七·二〇%,乡镇县辖市长第一届至第六届为六七·一九%。公民参政兴趣亦甚高,各种选举参加竞选者至为踊跃,平均约为二人竞选一人,除村里长选举缺乏完整资料外,历届候选人与当选人之平均比率(当选人为一):省议员候选人为一·八九,县市议员候选人为一·五九,县市长候选人为二·三四,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候选人为一·七〇,乡镇县辖市长候选人为二·四九。本省办理地方自治选举,为时虽暂,然较之民主先进国家并无逊色。
自民国三十九年至民国四十九年十年间本省地方自治选政实况,台湾选政第一辑,已志甚详,然民国四十九年迄今,又历十载,十年来在地方自治法规方面,有第四次及第五次之全面修改,在公职人员选举方面,有第三届及第四届省议员选举,第五届、第六届及第七届县市议员选举,第五届及第六届县市长选举,第七届、第八届及第九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第五届及第六届乡镇县辖市长选举,曁第七届、第八届及第九届村里长选举。其实况及成果已如前述。为循既定计划,特将民国四十九年迄今十年来之选政实况,分章叙述,辑为台湾选政第二辑,使本省选政资料,前后衔接,垂诸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