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九章
第一節 槪說
编辑選舉爲公民對於公職人員積極的選擇,罷免爲公民對於公職人員消極的選擇,前者使公民可以將其所信任的人放出去,後者使公民能够將其所不信任的人收回來,兩者之作用,一在推陳出新,一在防腐去汚,惟其如此,政治方可常保新生機能。本省自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之始,法規規定,選舉與罷免同時實施,卽一方面賦予公民選舉權,並同時賦予罷免權。
關於罷免之實質與程序之規定,自實施罷免以來,曾因本省地方自治法規之修正而迭經更改,故本章所列歷年發生之罷免案並非依據同一法規處理,其實質上之構成要件與程序上之進行,前後自不能完全一致。爲使明瞭本省罷免法制之梗槪起見,茲依據四十八年修正公布之有關地方自治法規,將其重要事項摭述如左:
一、罷免案構成之要件 罷免案之構成應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謂實質要件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五十條及臺灣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省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鄕鎭縣轄市民代表、鄕鎭縣轄市長、村里長,得由原選舉地區之公民投票罷免之,但各該人員就職未滿六個月時,罷免案不得提出。其提出罷免案之原因或由於公民不滿被選出公職人員之政治措施,或由被選出公職人員個人之汚劣行爲,而爲選民所不信任者,均可提出罷免。所謂罷免案之形式要件,卽提議罷免案之主持人向選舉監督提出罷免時應有提議人與連署人,其人數爲:
㈠省議員、縣市議員,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之罷免,應有原選舉區公民百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百分之九以上之連署。
㈡縣市長、鄕鎭縣轄市長之罷免,應有公民百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百分之十九以上之連署。
㈢村里長之罷免,應有公民百分之二以上之提議,百分之八以上之連署。
二、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 罷免案投票,用分色印就「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之票紙,由投票人圈定其一,其投票公民應有左列之數額:
㈠省議員之罷免應有原選舉區二分之一以上公民之投票。
㈡縣市議員、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之罷免,應有原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公民之投票。
㈢縣市長、鄕鎭縣轄市長、村里長之罷免,應有縣市或鄕鎭縣轄市或村里區域內過半數公民之投票。
以上㈠至㈢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卽爲通過,否則爲否决。其投票人數如不足各該規定數額時亦爲否决。
關於本省公職人員被罷免之實况,自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以來,鄕鎭級以下曾發生罷免案多件,縣市以上,省議員與縣市議員迄無罷免事件之發生,縣市長第三屆雖曾有高雄市市長陳武璋被市民發動提出罷免,旋以經核簽署人數不足,未告成立,同屆花蓮縣長胡子萍被縣民提出罷免,在進行中以簽署人自動撤回簽署,亦未成立。故本章所記述之罷免實况,僅爲鄕鎭級以下之得免。
第二節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罷免
编辑本省各縣鄕鎭縣轄市民代表罷免案,至現在止,計於第三屆發生一件,第四屆發生六件,第五屆發生一件,共爲八件。
第三屆發生之罷免案,爲臺南縣白河鎭白河里公民廖天進等一五〇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里選出之代表李再來,於四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舉行投票,因投票未超過該里公民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被否决。
第四屆第一件罷免案爲苗栗縣苗栗鎭青苗里公民湯慶松等二七三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里選出之代表郭兆才,於四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舉行投票,結果同意票達投票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通過。第二件罷免案爲苗栗縣苑裡鎭苑西里公民葉玉爐等五七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里選出之代表潘金塗,於四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舉行投票,結果同意票達投票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通過。第三件爲臺中縣龍井鄕山脚村公民林金鍊等九十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村選出之代表林成奎,於四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舉行投票,結果同意票達投票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通過。第四件爲新竹縣湖口鄕鳳山村公民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村選出之代表邱阿炮,於四十三年三月七日舉行投票,結果投票數未達該村公民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被否决。第五件爲嘉義縣大林鎭明和里公民陳榮修等一二一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里選出之代表陳朝風,於四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舉行投票,結果同意票達投票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通過。第六件爲宜蘭縣礁溪鄕白雲村公民林金長等五五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里選出之代表張瑞香,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舉行投票,結果同意票未達投票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被否决。
第五屆發生之罷免案爲臺北縣三峽鎭秀川里公民童水泳等五十人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該里選出之代表陳炳其,於四十五年七月八日舉行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未達投票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被否决。
第三節 鄉鎮縣轄市區長罷免
编辑本省各縣市鄕鎭縣轄市區長,除於第二屆發生罷免案三件外,其餘各屆,均未發生罷免情事。該三罷免案之槪况如左:
第一件爲臺南縣白河鎭公民李再來等三六八人,於四十一年五月八日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白河鎭長葉寶通,經臺南縣政府宣告成立,於四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舉行公民投票。第二件爲臺中縣烏日鄕公民林永福等二二四八人,於四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提出,被提議罷免人爲烏日鄕長林坤南,經臺中縣政府宣告成立,於十月十七日舉行公民投票。第三件爲於四十三年十月發生於屏東縣車城鄕,被提議罷免人爲車城鄕長張德興,經屏東縣政府宣告成立,於十一月十四日舉行公民投票。以上罷免案三件,經投票結果,均因投票未超過全鄕鎭公民總數之過半數,罷免案被否决。
第四節 村里長罷免
编辑本省各縣市村里長罷免案,第四屆發生四件,第五屆發生二件,第六屆發生一件,其槪况表列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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