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八章

第一節 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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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光復後地方行政區域,依照臺灣省各縣鄕鎭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將街庄改爲鄕鎭,鄕鎭之下,依照自然形勢將保甲改設村里。在鄕爲村,在市鎭區爲里,分別成立村里辦公處。各縣市政府於三十五年一月村里編組完成,於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會,並舉行第一屆村里長選舉。村里長依照當時長官公署三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公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規定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之。查三十五年訂定之村里民大會開會規則,規定村里民大會係由本村里全體公民組織之,因之當時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與村里公民直接投票選舉,應無二致。三十七年二月各縣市村里長任期屆滿時,各縣市遵照省令,自三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五日止,分別辦理第二屆村里長選舉。

縣市地方自治實施後,村里長選舉,改照縣市長及鄕鎭縣轄市區長選舉程序,不用集會方式,而由公民於投票日隨時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並訂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一種。依照新頒規程規定,村里長選舉,以該管縣市長爲選舉監督,選舉事務由鄕鎭縣轄市區公所辦理。第三屆(卽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的第一屆)村里長選舉,在新法規公布後,除基隆市、臺北市及臺南市,因行政區域調整延期辦理外,其餘各縣市均於三十九年九、十月間選出。第四屆村里長選舉,原應於四十一年九月起陸續辦理,當時適逢縣市議員之選舉,乃將改選日期,除任期未屆滿的縣市外,均酌予延期,於四十一年十二月至四十二年三月選出(高雄市及高雄縣因行政區域調整延至四十二年七、八月選出)。第五屆村里長選舉,因修改法規及劃一任期起見,除澎湖縣情形特殊,提前於四十四年二月投票選出,高雄縣、臺北市、臺南市、基隆市任期未滿,高雄市因任期關係,於六月廿六日改選外,其餘各縣市一律於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與第五屆鄕鎭民代表之選舉,合倂辦理,並分別於六月一日就職。第六屆村里長選舉,除高雄市於四十七年五月廿五日至六月十五日,高雄縣及臺南市於四十九年二月,臺北市於四十九年六月,基隆市於四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改選外,其餘各縣均於四十七年四、五月間仍與第六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合倂選舉(臺中市於四十七年四月廿七日改選)。

第二節 第一屆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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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村里長選舉,依照規定由村里民大會出席公民投票選舉,各縣市於鄕鎭縣轄市區公所成立後,於三十五年一月將村里編組完成,繼則召開村里民大會,根據三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公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分別選舉村里長、副村里長。規定村里民大會應有村里内公民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村里長,次多數者爲當選副村里長,再次多數者爲候補村里長、副村里長。全省選出之村里長數,依當時村里數計,共有二、九三四村,三、三六七里。

第三節 第二屆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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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臺灣省鄕鎭組織規程第六十七條規定,村里長、副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就公民中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村里長、副村里長任期應於卅七年二月屆滿,任期屆滿前,省政府曾以參柒寅微府綱乙字第三二八五二號代電規定卅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五日止,爲各縣市村里長選舉期間並爲使各縣市辦理此項選舉工作便利劃一起見,特訂定「各縣市鄕鎭區公所辦理村里長選舉注意事項」一種,頒發遵照。本屆選舉,因公民宣誓登記奉令停辦,不用公民登記册,改用編造選舉人名簿,凡年滿廿歲享有公權之人民均列入該簿,以作領取選舉票之用。至選舉事宜,仍照三十五年公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辦理。全省所選出之村里長數,根據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統計之村里數計有六、二八九村里(二、八八八村三、四〇一里)。茲將各縣市所轄村里數列表如左:

第四節 第三屆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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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第一屆)村里長選舉,依新頒「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規定,不採用集會方式,改以公民於投票日隨時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村里公民均有選舉權,年滿廿三歲之公民,經該村里公民三十人以上之簽署推薦者,得爲村里長候選人。村里長之選舉以全村里過半數公民之投票,得票超過投票總數之半數者爲當選,選舉結果如無人當選時,應就得票較多之前二名候選人於五日內舉行第二次選舉,以得票較多者爲當選。
本屆選舉,除基隆、臺北、臺南等三市因行政區域調整關係延期辦理外,其餘各縣市均於卅九年九、十月間選出。各縣市本屆選舉槪况列表如左:

第五節 第四屆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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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村里長選舉,原應於四十一年九月起陸續辦理,當時適逢各縣市正辦理第二屆縣市議員選舉,乃將各縣市村里長改選日期,除任期未屆滿之縣市外,均酌予延期,於四十一年十二月至四十二年三月選出,(高雄市及高雄縣因行政區域調整延至四十二年七、八月選出)。自本屆起,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修正,凡村里公民年滿廿三歲者,均得申請爲村里長候選人,無需經過簽署推薦。又村里長之選舉由該村里公民投票,以得票較多數者爲當選,將過去得票應超過投票總數之半數,始爲當選之規定取銷。各縣市本屆選舉槪况列表如左:

第六節 第五屆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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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村里長選舉,因修改法規及劃一任期,除澎湖縣情形特殊,提前於四十四年二月投票選出,高雄縣、臺北、臺南、基隆三市任期未滿,高雄市因任期關係,於六月廿六日改選外,其餘各縣市一律於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與第五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選舉合倂辦理。就職日期,除高雄市爲七月一日外,其餘各縣市均爲六月一日。村里長任期自四十二年七月四日起改爲三年,又自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卽修正法規公布之日起,村里長出缺,其所遺任期在一年以上者辦理補選,不足一年者,由鄕鎭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爲限。各縣市本屆選舉槪况列表如左:

第七節 第六屆村里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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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村里長選舉,各縣市於第五屆任期屆滿前,分別於民國四十七年下列日期與第六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合倂辦理:宜蘭縣、桃園縣、雲林縣四月二十日,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四月二十七日,臺北縣、嘉義縣、臺南縣、臺東縣、花蓮縣、陽明山管理局五月四日,屛東縣五月十一日,新竹縣、澎湖縣五月十八日,臺中市於四月二十七日,高雄市於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各縣市本屆選舉槪况列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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