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政/第八章

第一节 槪说

编辑

本省光复后地方行政区域,依照台湾省各县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将街庄改为乡镇,乡镇之下,依照自然形势将保甲改设村里。在乡为村,在市镇区为里,分别成立村里办公处。各县市政府于三十五年一月村里编组完成,于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会,并举行第一届村里长选举。村里长依照当时长官公署三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公布之“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规定村里长由村里民大会选举之。查三十五年订定之村里民大会开会规则,规定村里民大会系由本村里全体公民组织之,因之当时村里长由村里民大会选举,与村里公民直接投票选举,应无二致。三十七年二月各县市村里长任期届满时,各县市遵照省令,自三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五日止,分别办理第二届村里长选举。

县市地方自治实施后,村里长选举,改照县市长及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程序,不用集会方式,而由公民于投票日随时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并订定“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一种。依照新颁规程规定,村里长选举,以该管县市长为选举监督,选举事务由乡镇县辖市区公所办理。第三届(即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后的第一届)村里长选举,在新法规公布后,除基隆市、台北市及台南市,因行政区域调整延期办理外,其馀各县市均于三十九年九、十月间选出。第四届村里长选举,原应于四十一年九月起陆续办理,当时适逢县市议员之选举,乃将改选日期,除任期未届满的县市外,均酌予延期,于四十一年十二月至四十二年三月选出(高雄市及高雄县因行政区域调整延至四十二年七、八月选出)。第五届村里长选举,因修改法规及划一任期起见,除澎湖县情形特殊,提前于四十四年二月投票选出,高雄县、台北市、台南市、基隆市任期未满,高雄市因任期关系,于六月廿六日改选外,其馀各县市一律于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与第五届乡镇民代表之选举,合倂办理,并分别于六月一日就职。第六届村里长选举,除高雄市于四十七年五月廿五日至六月十五日,高雄县及台南市于四十九年二月,台北市于四十九年六月,基隆市于四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改选外,其馀各县均于四十七年四、五月间仍与第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合倂选举(台中市于四十七年四月廿七日改选)。

第二节 第一届村里长选举

编辑

第一届村里长选举,依照规定由村里民大会出席公民投票选举,各县市于乡镇县辖市区公所成立后,于三十五年一月将村里编组完成,继则召开村里民大会,根据三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公布之“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分别选举村里长、副村里长。规定村里民大会应有村里内公民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选举用无记名投票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村里长,次多数者为当选副村里长,再次多数者为候补村里长、副村里长。全省选出之村里长数,依当时村里数计,共有二、九三四村,三、三六七里。

第三节 第二届村里长选举

编辑

依照台湾省乡镇组织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村里长、副村里长由村里民大会就公民中选举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第一届村里长、副村里长任期应于卅七年二月届满,任期届满前,省政府曾以参柒寅微府纲乙字第三二八五二号代电规定卅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五日止,为各县市村里长选举期间并为使各县市办理此项选举工作便利划一起见,特订定“各县市乡镇区公所办理村里长选举注意事项”一种,颁发遵照。本届选举,因公民宣誓登记奉令停办,不用公民登记册,改用编造选举人名簿,凡年满廿岁享有公权之人民均列入该簿,以作领取选举票之用。至选举事宜,仍照三十五年公布之“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办法”办理。全省所选出之村里长数,根据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统计之村里数计有六、二八九村里(二、八八八村三、四〇一里)。兹将各县市所辖村里数列表如左:

第四节 第三届村里长选举

编辑

第三届(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后第一届)村里长选举,依新颁“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规定,不采用集会方式,改以公民于投票日随时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村里公民均有选举权,年满廿三岁之公民,经该村里公民三十人以上之签署推荐者,得为村里长候选人。村里长之选举以全村里过半数公民之投票,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之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如无人当选时,应就得票较多之前二名候选人于五日内举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本届选举,除基隆、台北、台南等三市因行政区域调整关系延期办理外,其馀各县市均于卅九年九、十月间选出。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列表如左:

第五节 第四届村里长选举

编辑

第四届村里长选举,原应于四十一年九月起陆续办理,当时适逢各县市正办理第二届县市议员选举,乃将各县市村里长改选日期,除任期未届满之县市外,均酌予延期,于四十一年十二月至四十二年三月选出,(高雄市及高雄县因行政区域调整延至四十二年七、八月选出)。自本届起,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修正,凡村里公民年满廿三岁者,均得申请为村里长候选人,无需经过签署推荐。又村里长之选举由该村里公民投票,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将过去得票应超过投票总数之半数,始为当选之规定取销。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列表如左:

第六节 第五届村里长选举

编辑

第五届村里长选举,因修改法规及划一任期,除澎湖县情形特殊,提前于四十四年二月投票选出,高雄县、台北、台南、基隆三市任期未满,高雄市因任期关系,于六月廿六日改选外,其馀各县市一律于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与第五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合倂办理。就职日期,除高雄市为七月一日外,其馀各县市均为六月一日。村里长任期自四十二年七月四日起改为三年,又自四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即修正法规公布之日起,村里长出缺,其所遗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办理补选,不足一年者,由乡镇公所派员代理,均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列表如左:

第七节 第六届村里长选举

编辑

第六届村里长选举,各县市于第五届任期届满前,分别于民国四十七年下列日期与第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合倂办理:宜兰县、桃园县、云林县四月二十日,苗栗县、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四月二十七日,台北县、嘉义县、台南县、台东县、花莲县、阳明山管理局五月四日,屏东县五月十一日,新竹县、澎湖县五月十八日,台中市于四月二十七日,高雄市于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列表如左:

 第七章 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 ↑返回顶部 第九章 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