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六章

第五章 縣市長選舉 臺灣選政
第六章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
第七章 鄉鎮縣轄市區長選舉

第一節 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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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爲勵行地方自治,準備實施憲政,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六日,首先訂定「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乙種,以爲各級民意機關成立的依據。復陸續擬訂省轄市區民代表、縣轄市民代表、鄕鎭民代表選舉規則,及代表會組織規程、議事規則等九種法規,先後公布施行,並報內政部備查。所有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之選舉方法,幷均係採公民直接投票方式。

本省各縣市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會第一屆代表,係於三十五年二月廿四日至三月卅一日全部選出,並在同年三、四月間全省各縣市一律成立鄕鎭市區民代表會。第二屆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之選舉,於三十七年四月第一屆任期屆滿時繼續辦理。第三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本應於卅九年四月第二屆代表任期屆滿時,同時辦理選舉,嗣因本省開始實施縣市地方自治,有關各種地方自治法規,均待訂頒,故第三屆(卽實施縣市地方自治的第一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之改選,延至「臺灣省鄕鎭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鄕鎭民代表選舉罷免規程」等新法規公布後始行辦理,於三十九年十二月中旬全省各鄕鎭縣轄市民代表全部改選完畢。至省轄市原有區民代表會,因新法規無繼續設置的規定,於市議會成立之日卽告結束。第四屆鄕鎭市民代表原應於四十一年九、十月間改選,當時爲配合正在修正中之本省縣市地方自治法規,故延至四十一年十二月開始陸續辦理,至四十三年三、四月間改選竣事。第五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選舉,亦因本省地方自治法規再行修改,未能及時公布,復以縣市議會第三屆議員選舉,又定於四十三年十二月間舉行,爲顧及實際情形及節省財力人力計,乃將第四屆代表任期,一律延長至縣議員選舉完畢,而與第五屆村里長選舉合倂辦理,均於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投票,(澎湖縣以特殊原因,提前於二月二十七日投票選出)。第五屆代表,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同日就職。第六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仍與村里長合倂辦理選舉,於四十七年四、五月間由各縣政府依地方情形,分別訂定選舉日程,先後辦理完成。又新竹、彰化、嘉義、屏東四縣轄市民代表,第一屆於四十年十二月,第二屆於四十二年十一、十二月,第三屆於四十四年十二月,第四屆於四十七年十二月分別選出。

第二節 第一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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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選舉,各縣市係根據前長官公署訂定之「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及「各縣市籌設各級民意機關工作預定進度表」規定,自卅五年一月開始籌備,於二月廿四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全部辦理完成。各鄕鎭區民代表名額,依照臺灣省鄕鎭組織規程第十一條及臺灣省省轄市組織暫行規程第廿七條所訂標準,人口不滿五千之鄕鎭區已選出十二名;人口五千以上未滿一萬之鄕鎭區選出十五名;人口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鄕鎭區選出十八名;人口一萬五千以上未滿二萬之鄕鎭區選出廿一名;人口二萬以上未滿二萬五千之鄕鎭區選出廿四名;人口二萬五千以上之鄕鎭區選出卅名。此項名額分配,每村里至少選出一名,如照人口標準所定名額分配各村里尙有餘額時,則分配於人口較多之村里。至縣轄市(當時僅有花蓮、宜蘭兩市),市民代表係每里選出一名。選舉方式係由各村里公民直接投票,全省選出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共七、七六七人,各縣市本屆選舉槪况如下表:

第三節 第二屆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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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任期,依照臺灣省鄕鎭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臺灣省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爲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省政府於卅七年二月電准內政部原曾以叁柒丑迴府綱乙字第三〇六二一號代電通飭各縣市政府,飭令鄕鎭縣轄市區民代表任期屆滿,應依有關法令,卽行分別改選。旋爲劃一辦理日期,免致參差不齊起見,復以叁柒宣灰府綱乙字第三三二八四號代電飭知卅七年四月十日起至四月卅日爲各鄕鎭市區民代表改選期間,並訂定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區鄕鎭民代表選舉應行注意事項一種,隨電頒發。各縣市政府除臺東縣、澎湖縣、臺中市於卅七年三月間辦理改選外,其餘均於四月間辦理完成,全省共選出八、一一三人,並於四、五、六月間成立代表會。各縣市選舉况見本節附表一。代表會主席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二。

第四節 第三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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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卽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的第一屆)本應於第二屆代表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惟縣市地方自治實施,有關代表會組織及代表選舉法規,均待訂頒,故延至卅九年九月始辦理改選。依照新頒法規,鄕鎭民代表由每村里各選出代表一名,但村里人數如超過五百人時卽每增加五百人增選代表一名。村里公民年滿廿三歲須經選舉人五十名以上之簽署得登記爲鄕鎭民代表候選人,又自本屆起候補制度廢止,鄕鎭民代表因事故去職時,由原選出之村里依法補選。至縣轄市民代表的選舉,係準用鄕鎭民代表選舉規定辦理之。又依新頒法規,省轄市之區,無區民代表會之設置,故區民代表會,自本屆起撤銷。全省各鄕鎭縣轄市民代表會第三屆代表選舉,至卅九年十二月均辦理完竣,參加競選之候選人共一八五一九人(男一八三九四人,女一二五人),選舉結果當選代表九、七七八人中,計男九、七五二人,女二六人。本屆各縣選舉槪况見本節附表一,代表會主席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二。

第五節 第四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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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任期,依規定應於四十一年九月屆滿,但以當時適爲應辦理第二屆縣市議員選舉之期間,爲免致兩種選舉同時辦理,事務上不無困難起見,特將第三屆部份任期屆滿代表之任期,酌予延長,將全省第四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選舉分爲二期辦理:第一期爲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等九縣,於四十一年十二月間投票選舉。第二期爲臺北、宜蘭、高雄、屏東、花蓮、臺東、澎湖等七縣及陽明山管理局,於四十二年二月至四月間投票選舉。此次選舉係依照四十一年十一月公布修正之代表會組織規程及代表選舉罷免規程辦理。該法規規定鄕鎭民代表會仍由鄕鎭內每村里各選出代表一人組織之。村里人數逾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增選代表一人(按修正前以五百人選出代表一名,其代表名額實嫌過多故予修改略加限制)。縣轄市民代表會依照規定,應由選舉監督就該縣轄市劃分爲若干選舉區,由各區公民選出代表組織之。人口每三千人選出代表一人,餘額超過一千五百人增選代表一人。又修正法規規定候選人須有公民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簽署,山地鄕候選人須有公民二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之簽署,藉以防止簽署過濫,影響其他候選人之簽署。本屆參加競選之候選人共九、七五四人(男九、七二六人,女二八人)。選舉結果,當選代表五、六九五人中,計男五、六八四人,女一一人。各縣本屆選舉槪况見本節附表一。代表之籍貫、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統計見本節附表二。代表會主席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三。

第六節 第五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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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任期,全省於四十三年十二月起至四十四年四月止,先後屆滿。原應依照規定分別辦理改選,惟當時因本省地方自治法規在修改中,未能及時公布,復以各縣市第三屆縣市議員選舉,亦將於四十三年十二月間辦理。同時辦理兩項選舉,事實上殊多困難。爲顧及實際情形,特將全省各縣第五屆鄕鎭市民代表選舉,除任期尙未屆滿者外,一律延至修正法規公布及第三屆縣市議員選出後,與第五屆村里長選舉合倂辦理,均於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投票。(澎湖縣以特殊原因,呈准提前於二月廿七日投票選出)。各鄕鎭縣轄市當選之代表,幷一律於六月一日同時就職。依照四十三年十一月再修正公布之鄕鎭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代表會自本屆起任期改爲三年。本屆代表會主席中,臺南縣左鎭鄕當選人王謝金愛係一女性,爲本省實施縣市地方自治以來第一個女性代表會主席。本屆各縣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一,代表之籍貫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統計見本節附表二,代表會主席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三。

第七節 第六屆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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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於四十七年六月一日任期屆滿,第六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選舉投票日期,由各該選舉監督,分別自行規定如下:宜蘭縣、桃園縣、雲林縣四月二十日,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四月二十七日,臺北縣、嘉義縣、臺南縣、臺東縣、花蓮縣、陽明山管理局五月四日,高雄縣、屏東縣五月十一日,新竹縣、澎湖縣五月十八日。各縣第六屆鄕鎭縣轄市民代表,均於四十七年六月一日就職。本屆各代表會於四十九年初依照規定新置副主席一人其中有六人女性當選爲副主席。各縣本屆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一,代表之籍貫、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統計見本節附表二,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一覽表見本節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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