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政/第六章
← | 第五章 县市长选举 | 台湾选政 第六章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 |
第七章 乡镇县辖市区长选举 |
第一节 槪说
编辑前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励行地方自治,准备实施宪政,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六日,首先订定“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乙种,以为各级民意机关成立的依据。复陆续拟订省辖市区民代表、县辖市民代表、乡镇民代表选举规则,及代表会组织规程、议事规则等九种法规,先后公布施行,并报内政部备查。所有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之选举方法,幷均系采公民直接投票方式。
本省各县市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会第一届代表,系于三十五年二月廿四日至三月卅一日全部选出,并在同年三、四月间全省各县市一律成立乡镇市区民代表会。第二届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之选举,于三十七年四月第一届任期届满时继续办理。第三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本应于卅九年四月第二届代表任期届满时,同时办理选举,嗣因本省开始实施县市地方自治,有关各种地方自治法规,均待订颁,故第三届(即实施县市地方自治的第一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之改选,延至“台湾省乡镇民代表会组织规程”、“台湾省乡镇民代表选举罢免规程”等新法规公布后始行办理,于三十九年十二月中旬全省各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全部改选完毕。至省辖市原有区民代表会,因新法规无继续设置的规定,于市议会成立之日即告结束。第四届乡镇市民代表原应于四十一年九、十月间改选,当时为配合正在修正中之本省县市地方自治法规,故延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开始陆续办理,至四十三年三、四月间改选竣事。第五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亦因本省地方自治法规再行修改,未能及时公布,复以县市议会第三届议员选举,又定于四十三年十二月间举行,为顾及实际情形及节省财力人力计,乃将第四届代表任期,一律延长至县议员选举完毕,而与第五届村里长选举合倂办理,均于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投票,(澎湖县以特殊原因,提前于二月二十七日投票选出)。第五届代表,并于同年六月一日,同日就职。第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仍与村里长合倂办理选举,于四十七年四、五月间由各县政府依地方情形,分别订定选举日程,先后办理完成。又新竹、彰化、嘉义、屏东四县辖市民代表,第一届于四十年十二月,第二届于四十二年十一、十二月,第三届于四十四年十二月,第四届于四十七年十二月分别选出。
第二节 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选举
编辑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选举,各县市系根据前长官公署订定之“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及“各县市筹设各级民意机关工作预定进度表”规定,自卅五年一月开始筹备,于二月廿四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全部办理完成。各乡镇区民代表名额,依照台湾省乡镇组织规程第十一条及台湾省省辖市组织暂行规程第廿七条所订标准,人口不满五千之乡镇区已选出十二名;人口五千以上未满一万之乡镇区选出十五名;人口一万以上未满一万五千之乡镇区选出十八名;人口一万五千以上未满二万之乡镇区选出廿一名;人口二万以上未满二万五千之乡镇区选出廿四名;人口二万五千以上之乡镇区选出卅名。此项名额分配,每村里至少选出一名,如照人口标准所定名额分配各村里尚有馀额时,则分配于人口较多之村里。至县辖市(当时仅有花莲、宜兰两市),市民代表系每里选出一名。选举方式系由各村里公民直接投票,全省选出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共七、七六七人,各县市本届选举槪况如下表: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第三节 第二届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选举
编辑第一届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任期,依照台湾省乡镇组织规程第十三条、台湾省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第四条及台湾省省辖市区民代表会组织规程第四条规定,为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省政府于卅七年二月电准内政部原曾以叁柒丑回府纲乙字第三〇六二一号代电通饬各县市政府,飭令乡镇县辖市区民代表任期届满,应依有关法令,即行分别改选。旋为划一办理日期,免致参差不齐起见,复以叁柒宣灰府纲乙字第三三二八四号代电饬知卅七年四月十日起至四月卅日为各乡镇市区民代表改选期间,并订定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办理区乡镇民代表选举应行注意事项一种,随电颁发。各县市政府除台东县、澎湖县、台中市于卅七年三月间办理改选外,其馀均于四月间办理完成,全省共选出八、一一三人,并于四、五、六月间成立代表会。各县市选举极况见本节附表一。代表会主席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二。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第四节 第三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
编辑第三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即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后的第一届)本应于第二届代表任期届满前办理改选,惟县市地方自治实施,有关代表会组织及代表选举法规,均待订颁,故延至卅九年九月始办理改选。依照新颁法规,乡镇民代表由每村里各选出代表一名,但村里人数如超过五百人时即每增加五百人增选代表一名。村里公民年满廿三岁须经选举人五十名以上之签署得登记为乡镇民代表候选人,又自本届起候补制度废止,乡镇民代表因事故去职时,由原选出之村里依法补选。至县辖市民代表的选举,系准用乡镇民代表选举规定办理之。又依新颁法规,省辖市之区,无区民代表会之设置,故区民代表会,自本届起撤销。全省各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第三届代表选举,至卅九年十二月均办理完竣,参加竞选之候选人共一八五一九人(男一八三九四人,女一二五人),选举结果当选代表九、七七八人中,计男九、七五二人,女二六人。本届各县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代表会主席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二。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第五节 第四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
编辑第三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任期,依规定应于四十一年九月届满,但以当时适为应办理第二届县市议员选举之期间,为免致两种选举同时办理,事务上不无困难起见,特将第三届部份任期届满代表之任期,酌予延长,将全省第四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分为二期办理:第一期为桃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台南等九县,于四十一年十二月间投票选举。第二期为台北、宜兰、高雄、屏东、花莲、台东、澎湖等七县及阳明山管理局,于四十二年二月至四月间投票选举。此次选举系依照四十一年十一月公布修正之代表会组织规程及代表选举罢免规程办理。该法规规定乡镇民代表会仍由乡镇内每村里各选出代表一人组织之。村里人数逾一千人者,每增加一千人增选代表一人(按修正前以五百人选出代表一名,其代表名额实嫌过多故予修改略加限制)。县辖市民代表会依照规定,应由选举监督就该县辖市划分为若干选举区,由各区公民选出代表组织之。人口每三千人选出代表一人,馀额超过一千五百人增选代表一人。又修正法规规定候选人须有公民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之签署,山地乡候选人须有公民二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之签署,藉以防止签署过滥,影响其他候选人之签署。本届参加竞选之候选人共九、七五四人(男九、七二六人,女二八人)。选举结果,当选代表五、六九五人中,计男五、六八四人,女一一人。各县本届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代表之籍贯、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统计见本节附表二。代表会主席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三。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第六节 第五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
编辑第四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任期,全省于四十三年十二月起至四十四年四月止,先后届满。原应依照规定分别办理改选,惟当时因本省地方自治法规在修改中,未能及时公布,复以各县市第三届县市议员选举,亦将于四十三年十二月间办理。同时办理两项选举,事实上殊多困难。为顾及实际情形,特将全省各县第五届乡镇市民代表选举,除任期尚未届满者外,一律延至修正法规公布及第三届县市议员选出后,与第五届村里长选举合倂办理,均于四十四年四月十七日投票。(澎湖县以特殊原因,呈准提前于二月廿七日投票选出)。各乡镇县辖市当选之代表,幷一律于六月一日同时就职。依照四十三年十一月再修正公布之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规定,代表会自本届起任期改为三年。本届代表会主席中,台南县左镇乡当选人王谢金爱系一女性,为本省实施县市地方自治以来第一个女性代表会主席。本届各县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代表之籍贯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统计见本节附表二,代表会主席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三。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第七节 第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
编辑第五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于四十七年六月一日任期届满,第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投票日期,由各该选举监督,分别自行规定如下:宜兰县、桃园县、云林县四月二十日,苗栗县、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四月二十七日,台北县、嘉义县、台南县、台东县、花莲县、阳明山管理局五月四日,高雄县、屏东县五月十一日,新竹县、澎湖县五月十八日。各县第六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均于四十七年六月一日就职。本届各代表会于四十九年初依照规定新置副主席一人其中有六人女性当选为副主席。各县本届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一,代表之籍贯、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统计见本节附表二,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一览表见本节附表三。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
本文此处应该有一张表格。 参见样式指南中的Help: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