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吳令某論罰鍰書

與吳令某論罰鍰書
作者:袁枚 清朝
本作品收錄於《小倉山房文集/16

漢張敞以三輔穀貴,請民入粟贖罪。蕭望之等以為粟可贖罪,是貧富異情,而法不一也,爭之甚力。考其時,張敞寬民罪以活民,非取民財以利己。然望之以為事當權其輕重,不宜以苟且計,損萬世法。

今聞足下治吳郡,凡富人有過,輒鍛煉拘繫之,逼令出家財佐公費。一日之間,凡六七輩。此大不可也。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孔子曰:「富之」。孟子曰:「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古之聖賢,求貧民之富;今之有司,求富民之貧。不知富民者,貧民之母也。其能施與者無論矣。縱紈絝驕奢,未嘗不病於己而利於民也。被綺穀,食珍羞,而鬻販者利;婚喪僭侈,好歌舞博弈,而方外雜技與肩摩背負者利。今使之畏首畏尾,動觸機阱,富民累,貧民傷矣。

說者曰:「為富不仁,韱嗇傲上,致其罪,罰其鍰,足以儆之。」夫為富不仁,陽貨為作吏者言之也,非為百姓言之也。我不取之,何以知其吝?我不接之,何以知其傲乎?誠有罪焉,是富人之恃財而為惡也。恃財者,使之百萬其財而莫贖,然後天下之為富者懼。若以財肆,復以財免,小富之人或傾其性命,大富之人未損其毫毛。設有狡獪豪猾,捐一二年租為罰費,便可恣縱無所不至。是罰鍰非禁惡也,乃助惡也。謝安曰:「陶公雖用法,恒得法外意。」不知公之罰,法外當是何意?

今夫貪吏之取贓也,避其賓朋,紸篋暗投。其羞惡之心猶然存也。能吏之行罰也,明目張膽,持籌而算之,其羞惡之心淡然忘矣。彼富人者,明知其意不在罪也,一有風聞,便賣貨鬻產,治具而待。匍匐棘槐,不辨其罪之有無,而但訴其家之有無,勒增丐減,形同賈販。旁觀之士,心竊鄙之。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在官則胥吏強索,在鄉則無賴詐取。自上下下,相緣為奸。而況所罰者大半不出於告發,而出於訪聞。於是鉤距者,誣陷者,設局而羅織者,朝稟乍入,暮符已下。官為訟魁,吏為佐證。所罰無幾,而徒使中飽之人,雲翔而四布。荊棘滿眼,殊覺寒心。

或曰:「罰鍰非入己也,置之公所充公用耳。」審是,則足下之為此尤拙矣。夫君子之廉,為潔己也;小人之貪,為肥己也。今足下故入人罪以取利,其不為君子也明矣。復不橐存之,而以公同官,是汙己而肥人。既為君子所悲,重為小人所笑。足下又何樂乎此?或曰:「此大府意也,故不得不爾。」是更不然。繩愆糾謬,方稱賢僚。大府果有罰鍰之明文,君子尚宜抗詞而爭。今絕無明文,而以為不師其令而師其意,一旦敗露,為上所知,恐大府今日借君以集事,未必異日不劾君以解謗。明者不可不察也!枚再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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